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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琼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13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叶琼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叶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证监发〔2015〕80号)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2017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7〕34号)要求,我局对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对外借款未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2014年12月,公司与冯彪签订借款协议,并指定将部分借款支付给公司客户广州贝米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你作为担保人。公司未将上述借款入账,且部分借款用于虚构应收账款收回。
上述问题导致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有关事项所涉金额较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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