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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公告日期:2018-06-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当事人:万星溢,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万星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未要求听证,我局对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万星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简蝶一号”)成立。2017年1月,“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蝶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简蝶二号”)成立。“简蝶一号”“简蝶二号”均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资产)为上述2只基金管理人。王某平为2只基金投资经理,负责具体的投资决策、下单交易。万星溢为致远资产公司员工,与王某平在福建省三明市长期共事。王某平与万星溢之间会商讨“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万星溢知晓相关证券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在王某平的口头授权下,万星溢下单操作过“简蝶一号”“简蝶二号”相关股票交易,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6年9月19日至2017年3月13日,万星溢操作本人开立于兴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海通证券三明列东街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买入“东方日升”“捷顺科技”“中科三环”3支股票,合计买入金额479,61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我局认为,万星溢作为基金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知悉“简蝶一号”“简蝶二号”交易标的股票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简蝶一号”“简蝶二号”账户交易有关相同股票,其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万星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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