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 绍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 2018年5月下旬,你公司因涉嫌存在违规种植事项,副总经理李洪胜被新疆巩留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2018年7月5日,你公司才披露上述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8月1日
关于对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陶旭东、王元仲、原绍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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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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