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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徐自发)
公告日期:2018-01-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徐自发)
时间:2018-01-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号 
当事人:徐自发,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徐自发短线交易格力电器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徐自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徐自发于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担任格力电器董事。徐自发在担任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证券账户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金额15,186,457.71元;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股票400,825股,成交金额13,389,999.29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文件及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徐自发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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