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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固锝杨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0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固锝杨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号: 〔2018〕12号
杨小平:
经查,你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固锝”或公司)股票9.87万股,交易金额91.81万元。你作为苏州固锝副总经理,未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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