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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18-01-2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财务核算、无形资产减值评估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2016年报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错误。你公司2016年报披露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504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合计-8,833.3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列报金额为24,337万元。经查,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计算错误,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列报金额约为1,700万元。
  2.应付账款和预收款项重分类列报错误。截止到2016年末,你公司德令哈项目按照已完工工作测量确认的完工进度为6.37%,预算总成本为36,567万元,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的成本为2,329万元。当期已发生成本未与对方及时结算为1,044万元,二者差额1,285.87万元为已经发生的设计费及安装费(外委)。公司年末按照完工进度确定项目成本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调增实际已发生成本1285.87万元,同时计入预收账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02应付账款)相关规定,该调整应贷记应付账款,你公司的会计处理存在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分类错误。
  3.未及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你公司于2016年10月和12月陆续收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采购发票金额1,161.35万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68.74万 元,公司仅对不含税金额记录了应付账款,对进项税部分并未记账。上述处理方式导致2016年末公司少计应付账款168.74万元,其他流动资产168.74万元。
  4.无形资产减值评估存在瑕疵。你公司聘请北京国融兴华对子公司新疆西拓进行资产评估,经采用收益法评估,新疆西拓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2,602.47万元,与合并口径净资产账面值相比增值60,158.96万元,高于收购时5.66亿元差价,由此判断该部分无形资产2016年报告期内未发生减值。本次评估应针对其他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实际评估报告显示其目的为“商誉减值测试事宜”,评估对象为“新疆西拓股东全体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对应的全部资产及负债”。鉴于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未能达到无形资产减值测试目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现提醒你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公司相关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内控管理水平。具体要求如下:
  1. 对公司2016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应付账款重分类列报错误等进行更正。
  2. 对公司无形资产减值重新进行评估并披露。
  3. 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切实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审部门工作,严格执行内部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4. 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加强与审计机构沟通,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会计核算错误。
  5. 根据法规要求修订完善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6. 优化财务部门与光热发电工程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光热发电项目公司财务核算水平、提高光热发电业务收入确认政策的规范性。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落实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等内容。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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