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宗维海、殷玉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宗维海、殷玉荣:
你们分别担任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董事长、董事,经核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英力特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集团”)自2016年4月起筹划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后经明确,英力特的股份与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煤业”)100%的股权进行联合转让。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挂牌、评审,最终于2017年1月18日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英力特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的受让方。
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英力特煤业下属沙巴台煤矿因政策原因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要求调整价款支付的方案。后经协商,2017年2月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涉及英力特控制权转让事项的《股份转让协议》、涉及英力特煤业股权转让事项的《产权交易合同》以及《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于《补充协议》对价款支付方案的调整,英力特未及时披露,直至2017年5月17日才在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73号)时予以披露。
英力特董事长宗维海在英力特集团中担任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董事殷玉荣在英力特集团中担任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对上述事项知情,而未能勤勉尽责,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