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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亚军)
公告日期:2018-05-2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郭亚军) 
〔2018〕40号 
当事人:郭亚军,男,1959年6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路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郭亚军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郭亚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6月8日,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材工程公司)领导班子会议提出根据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发展战略部署,剥离相关重资产,向轻资产公司转型,拟将持有的中建材浚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浚鑫科技)55%股份协议转让给凯盛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凯盛集团)。2016年6月30日,中国建材集团召开办公会及月度会,同意凯盛集团收购浚鑫科技55%股份。
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总经理兼中建材工程公司董事长彭某、凯盛集团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汤李炜、凯盛集团投资发展部常务副总经理解某青等人在中建材工程公司上海办公地开会,会议提出凯盛集团没有足够的资金承接浚鑫科技,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会后,彭某安排助理通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邹某、张某华第二天去中建材工程公司上海办公地开会,讨论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盛科技)资本运作方案。
2016年7月22日,彭某、汤李炜、解某青、邹某、张某华等人开会讨论浚鑫科技装入凯盛科技的可行性,最后初步确定凯盛科技直接向浚鑫科技现有股东发行股份收购浚鑫科技。会后,张某华根据会议决定直接将方案修改为凯盛科技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浚鑫科技。
2016年8月21日,汤李炜接到通知次日到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蚌埠研究院)开会,商议浚鑫科技注入凯盛科技事项。
2016年8月22日,彭某、汤李炜、解某青等人在蚌埠研究院开会,研究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会议认为收购方案可行,要求认真、快速的完成相关工作。由解某青负责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草案汇总工作。
2016年8月24日中午,解某青发邮件给汤李炜,内容为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以及洛阳玻璃的资本运作方案。
2016年9月7日收盘后,凯盛科技发布公告自9月8日起停牌。
2016年11月8日,凯盛科技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年2月13日复牌,复牌当日收盘价为16.94元。
浚鑫科技2015年评估报告显示其总资产为5,367,647,925.79元,占凯盛科技经审计的2015年年报期末总资产的比例约为116.66%,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6年11月8日凯盛科技公告的“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于2016年11月8日。汤李炜参加了2016年7月21日凯盛集团决定将浚鑫科技直接装入凯盛集团旗下上市公司的会议,知悉内幕信息并参与了后续相关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郭亚军内幕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传递情况
2016年8月6日(周六),汤义炜与汤李炜见面后,汤义炜本人从8月8日(周一)开始陆续买入“凯盛科技”。因汤义炜周一到周五需要上班,紧跟着的周六(8月13日)在南京与郭亚军见面。
2016年8月24日晚,汤义炜与汤李炜联系后10分钟,汤义炜主叫郭亚军。
(二)郭亚军控制使用“郭亚军”“李某梅”“南京伟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伟创)”证券账户
1. 当事人关于证券账户由郭亚军控制的陈述
郭亚军询问笔录称“这个账户(南京伟创)由我进行投资决策,交易时使用我尾号1666的手机号码进行下单交易”。“我个人的证券账户是我自己使用”“我爱人李某梅开立证券账户,这个账户也是我在使用,我爱人不懂证券”。
李某梅出具情况说明“该账户交由我爱人郭亚军实际控制使用”。
2. 证券账户资金来源
“郭亚军”证券账户2016年8月25日银证转入50万元,资金来自李某梅。
“李某梅”证券账户2016年8月15日、16日分别银证转入30万元和50万元,资金均来自李某梅本人。
“南京伟创”证券账户8月15日银证转入400万元,来自南京伟创银行账户。
3. 账户交易地址与郭亚军相关联
“郭亚军”证券账户、“李某梅”证券账户均由郭亚军控制使用,交易“凯盛科技”使用的是郭亚军尾号9756手机号以及郭亚军家中电脑。
南京伟创2016年初成立,其普通合伙人南京震坤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派郭亚军担任管理人代表。“南京伟创”证券账户由郭亚军实际控制使用,并使用尾号1666手机号码下单交易“凯盛科技”。
(三)郭亚军交易“凯盛科技”的情况
“郭亚军”证券账户2007年1月30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李某梅”证券账户2009年10月28日开立于招商证券南京中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伟创”证券账户2016年6月13日开立于南京证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
“郭亚军”证券账户2016年8月25日、26日累计买入“凯盛科技”53,000股,买入金额986,180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53,0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911,730元。
“李某梅”证券账户2016年8月15日、16日、18日、25日累计买入“凯盛科技”64,000股,买入金额1,186,455元,该账户曾于8月24日卖出“凯盛科技”10,000股,成交金额187,700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54,0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929,200元。
“南京伟创”证券账户2016年8月16日、17日、23日、25日累计买入“凯盛科技”230,000股,买入金额4,249,150元,该账户曾于8月24日卖出“凯盛科技”20,000股,成交金额375,400元。2017年2月13日该账户将持有的210,000股“凯盛科技”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3,615,000元。
郭亚军交易“凯盛科技”没有违法所得。
(四)郭亚军交易“凯盛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1. “郭亚军”“李某梅”“南京伟创”证券账户均存在新转入资金,坚决买入“凯盛科技”的情况,特别是“南京伟创”证券账户,开户后至凯盛科技2016年9月8日停牌前,仅交易过“凯盛科技”“洛阳玻璃”。
2. 汤义炜向郭亚军传递内幕信息具有连贯性。
2016年8月6日(周六),汤义炜与汤李炜见面后,汤义炜本人从8月8日(周一)开始内幕交易“凯盛科技”。因汤义炜周一到周五需要上班,紧跟着的8月13日(周六)在南京与郭亚军见面。
郭亚军与汤义炜见面后,从8月15日(周一)开始操作“李某梅”“南京伟创”证券账户陆续转入资金并开始买入“凯盛科技”。其中,8月15日、16日郭亚军操作“李某梅”证券账户分别银证转入30万元、50万元,并陆续买入“凯盛科技”,买入品种单一。8月15日郭亚军操作“南京伟创”证券账户银证转入400万元,8月16日开始郭亚军使用该账户陆续买入“凯盛科技”,买入坚决。
8月24日晚,汤义炜与汤李炜联系后10分钟,汤义炜主叫郭亚军。郭亚军在8月25日不仅使用“李某梅”证券账户继续买入“凯盛科技”,同时使用郭亚军实名账户8月25日银证转入50万元,并于8月25日继续卖出持有的“大东海A”,于8月25日、26日买入“凯盛科技”98万余元。而且,郭亚军还操作“南京伟创”证券账户在8月25日卖出持有的“洛阳玻璃”,放量买入100,000股“凯盛科技”。
2016年9月8日,凯盛科技停牌后汤义炜继续与郭亚军通话联系。
3. “郭亚军”“李某梅”“南京伟创”证券账户与汤义炜控制的“汤某颖”证券账户交易模式吻合,均是从2016年8月25日开始放量买入,而且都是在8月25日卖出持有的“洛阳玻璃”而买入“凯盛科技”。
4. 郭亚军买入“凯盛科技”的时间与内幕信息进展高度吻合。8月24日中午,解某青发邮件给汤李炜,内容为广发证券制作的凯盛科技收购浚鑫科技的方案以及洛阳玻璃的资本运作方案,当晚汤义炜与汤李炜联系后,主叫郭亚军,8月25日郭亚军大量买入“凯盛科技”。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郭亚军交易手机信息、李某梅情况说明、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郭亚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郭亚军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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