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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黄舒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7
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黄舒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2018-03-27 来源:
黄舒婷:
2017年9月27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意你辞去好利来董事职务的申请,审议通过选举新董事的议案。当日,你通过全资拥有的持股平台旭昇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减持好利来股票19万股,成交金额1064万元。该减持行为与你在好利来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作出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好利来股份”的公开承诺相违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的规定。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改进、学习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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