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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公告日期:2018-04-12
关于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8】第 5 号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 日,你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你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上海新视界实业有限公司、林春光、上海聂弘投资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聂弘”)、上海春弘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春弘”)合计持有的上海新视界眼科
医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界眼科”)51%的股权。我部对
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1、本次交易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新视界眼科 100%股权
价值的评估依据,收益法下新视界眼科股东权益价值为 122,325.01 万
元,评估增值 103,243.23 万元,增值率 541.06%。请详细说明: 
(1)结合标的资产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标的资产预估值的合
理性以及按此评估价格作为本次交易作价的原因; 
(2)在进行收益法评估时,对上海宏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青
岛新视界中兴眼科医院有限公司采取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原因及
合理性,以及对上述子公司采取两种不同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在收益法评估时,上海新视界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上海新
视界中兴眼科医院有限公司2018年预测净利润较2017年均出现大幅2 
下滑,请分别说明上述两个标的子公司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4)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其他所有子公司的收益法评估过程; 
(5)详细披露本次收益法评估时对相应主体所得税率的预测情
况,并说明相关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是否存在可持续性以及对本次评估
结果的影响; 
(6)新视界眼科股权最近三年内曾进行过三次增资,请结合标
的公司历次增资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估值与前三次增资交易估值
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2、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及完成后形成商誉的具体金额,并就商
誉减值对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请财务顾问核查并
发表意见。 
3、据《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对价 60,000 万元的支付方式为
现金,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上市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借款或其
他合法渠道及方式筹集的资金。请详细说明: 
(1)此次交易的融资安排及具体进展情况,并补充披露所涉及
借款的还款计划、每年需承担的财务费用,模拟测算此次交易对公司
净利润的影响; 
(2)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备考资产负债率
提升 14.19 个百分点至 63.12%,上市公司备考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分
别为 0.57、0.52,低于本次交易前的 0.73、0.64。请结合本次交易完
成后的资产、负债的主要构成,说明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3 
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并请结合现金流量状况、可利用的融资渠道等说
明上市公司的财务安全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新视界眼科 2016 年、2017 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78,657.81 万元、
84,958.84 万元,对应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分别为 6,588.98 万元、10,006.19 万元,请详细说明: 
(1)结合报告期行业情况、主要产品销量、价格走势、成本、
毛利率、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等的变化情况,说明 2017 年门诊
人次、住院人次增长以及净利润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新视界眼科 2016 年、2017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分别为 1,094.42 万元、6,939.64 万元,请说明 2017 年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3)本次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1,500.00 万元、13,225.00 万元、15,209.00 万元。请结合行业及标的
公司发展情况等因素,补充披露上述业绩承诺的依据、合理性和可实
现性,以及业绩承诺的保障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5、你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7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
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光正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
有的你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25,166,6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以 6.35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林春光。请详细说明: 4 
(1)林春光收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以及截至目前林春光资
金支付进展情况; 
(2)上述协议转让的具体原因,该次协议转让是否与本次重组
为一揽子交易,林春光后续是否存在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本次重组完成后,交易对方是否会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如是,请说明相关计划; 
(4)你公司有无控制权转移安排,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保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6、据《报告书》披露,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增加大健康
业务,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不存在显著可量化的协同效应。
请详细说明: 
(1)公司本次交易后未来经营战略和业务整合计划、是否能够
对新增业务进行有效管理,以及主营业务转型或升级所面临的风险和
应对措施; 
(2)公司对原有天然气销售及钢结构业务的未来经营战略,是
否存在出售相应资产的计划。 
7、请补充披露新视界眼科成立以来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人员的变
动情况,是否存在对核心团队的依赖情形,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稳定
核心团队的具体措施、激励计划及相应的成本费用。 
8、据《报告书》披露,新视界眼科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及还原
情况,请财务顾问、律师对交易标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5 
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核查并
发表专业意见。 
9、据《报告书》披露,2015 年 12 月 25 日新视界眼科增资至 10,600
万元,增加新股东上海聂弘、上海春弘。其中,上海聂弘出资 480 万
元,持股比例达 4.53%。请补充披露上述交易的发生原因、相关会计
处理及其合理和合规性、以及对新视界眼科当期及未来利润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10、请补充披露新视界眼科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客户名称、销售金额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占公司销售总收入的
比例、是否为关联方、是否存在对前五大客户的依赖。 
11、据《报告书》披露,2016 年、2017 年新视界眼科前五大供
应商占比分别为 86.75%、73.06%,集中度较高。请对比同行业上市
公司具体情况,说明标的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
存在对前五大供应商的依赖。 
12、新视界眼科 2016 年、2017 年应付账款账面金额分别为
16,654.55 万元、12,708.22 万元。请详细列示前五大应付账款对象名
称、形成原因、金额、占应付账款总额的比例等内容。 
13、新视界眼科 2017 年存货余额为 1,827.14 万元,公司未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新视界眼科也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请结合同行
业上市公司情况,详细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
充分性与合理性,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14、根据《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会新增上市公司向6 
关联方采购、出售商品或服务以及关联租赁等关联交易,请补充披露
该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从业务安排、战略规划等角度说明你公司为减
少关联交易拟采取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专
业意见。 
15、据《报告书》披露,上海新视界、江西新视界的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将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2019 年 11 月 5 日到期,请详细
说明: 
(1)上述公司到期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成本、计划及
进展情况,说明办理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对本次重组可能造成的影
响及合理应对方案; 
(2)请说明放射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有效期限问题。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16、据《报告书》披露,上海新视界东区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区眼科”)、青岛新视界光华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光华眼科”)尚未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江西新视界眼
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视界”)尚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程序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请详细说明: 
(1)江西新视界的排污硬件设施存在的具体问题以及改造计划、
申报审查计划,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2)东区眼科噪音等级未达标的具体情况及改造计划; 
(3)光华眼科的环保验收计划及截至目前的进展情况,说明环7 
保验收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 
(4)上述情况对本次重组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合理应对方案。 
17、据《报告书》披露,标的公司均无任何房产权属,且新视界
眼科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物业均存在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预计年度租赁费用、用电成本等信息,并
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存在瑕疵及可替代性,以及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
案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8、据《报告书》披露,新视界眼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已届满。请补充披露新视界眼科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进展情况及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并说明对本次重组可能造成的影
响及合理应对方案。 
19、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1)标的公司的控制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名称、持
股比例等具体内容; 
(2)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情况,如存在,请补充披
露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担保是否已经履行
完毕等内容; 
(3)上市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发生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完整
情况。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前将有
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8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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