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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3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你公司系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长江通信股权比例超过5%。你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长江通信股份0.23%,于2017年12月8日与广发证券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减持长江通信股份0.4%,但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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