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甘先国先生、赵玉林先生、王晓平先生、孙海先生、张立德先生、丛剑波先生、李俊新先生、李志勇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其均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须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该等人员的任职。
独立董事:李晓、马新彦、马野驰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