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与收益共享,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5亿元(含)且不超过150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70元/股。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 、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姝威 王晓华 邢子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