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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7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52,364,64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9,904,936 股)后的942,459,710股为分配基数,公司本次现金分红共计94,245,971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根据“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52,364,64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回购股份为9,904,936 股)后的942,459,7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年6月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8*****258苏州华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8*****296江苏华昌(集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华昌东方广场四楼

咨询联系人:卢龙、费云辉

咨询电话:0512-58727158

传真电话:0512-58727155

七、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考虑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9,904,936股不参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分红的总金额=(本次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3日的总股本-公司已回购股份)×分配比例,即(952,364,646-9,904,936)×0.1=94,245,971元。

因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

少,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4,245,971÷952,364,646=0.09896元/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按照上述原则和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0×0] ÷(1+0)=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96。

八、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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