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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江泉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7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为收购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芯火科技”)100%的股权,公司已于2021年3月3日与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有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胜库华商贸有限公司及芯火科技签署《关于北京芯火科技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有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胜库华商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芯火科技90%的股权。现经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公司与上海庭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有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有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胜库华商贸有限公司及芯火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公司本次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修订后的《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内容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史剑梅、江日初、金喆2021年5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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