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作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期间,公司完成了2020年的权益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二、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及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除1名激励对象因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仍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失去激励资格,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0年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5、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期间,公司完成了2020年的权益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26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04名激励对象授予45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0元/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第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李 琪 黄 涛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