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下属公司,下同)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且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飞天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