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该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以2021年第一期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卫星厅项目建设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