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以2021年第一期深圳市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实际发行利率为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扩展公司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保障公司卫星厅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根据《公
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