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上述主体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或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准确、书面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且未出现相关的市场传闻;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 有关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第三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编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二) 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
资产等。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发表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及交易所的要求,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应文件。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第四十条 第三十八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同时涉及本章要求披露的内容,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
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节的相关规定。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公告除外。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及时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五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本章有关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章有关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公告。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核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备案;
(四) 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六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六十条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已按照第六十条及《上市规则》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市规则》及上述相关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节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七十七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十二)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六十条的规定。公司出现前款第(十)项情形,且因涉嫌欺诈发行或涉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稽查的情况进展及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作出相应安排。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总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及公司或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盈利前景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合同签署时间;
(二) 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 合同主要条款;
(四)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
(五) 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八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本制度未规定的应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其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八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第八十六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 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尽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二)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 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八)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九)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文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对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提出的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 准备和提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四)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九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九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第九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九十九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的申请、审核与发布流程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拟通过以下非公开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事先联系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申请就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一百零九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一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注意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重大事件公告前十日内,原则上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不开展现场接待活动。
第十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第三章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第三章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
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