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本人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塔铝金业提供借款的意见
公司向塔铝金业提供借款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康桥奇矿区开发、选厂和必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降低其融资成本,公司向其提供借款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遵循了公平、公正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非关联董事、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军 王瑞江 王 聪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