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应收账款及参股公司股权抵押向银行融资的议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此次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融资提供资产质押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关于以应收账款及参股公司股权抵押向银行融资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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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智 | 李清 | 王春青 |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