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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5

关于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2路软件园2栋6楼;

景晓军,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智杰,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钟海川,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晓辉,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杨志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子行”)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任子行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收购标的苏州唐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数码”)游戏业务违规经营、金融资产核算不规范、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关键指标设定不合理、部分会计确认存在跨期情形等问题,任子行对2016年度至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分别调整2016年度至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46,073.87万元、-4,023.04万元、7,529.29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31.19%、36.90%、35.1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属于上市公司对其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的交易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任子行因前述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2016年度至2018年度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董事长景晓军作为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在任子行董事会审议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总经理沈智杰作为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在任子行董事会审议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时投赞成票,并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作为财务负责人,分别在任子行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任子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杨志强作为财务负责人,在任子行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能勤勉尽责,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任子行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任子行、景晓军、沈智杰、钟海川提出

了听证申请,张晓辉、杨志强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

任子行及相关当事人的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在收购唐人数码时,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二是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清事实,落实整改要求,正全力以赴追偿补偿款,最大努力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景晓军还提出申辩,认为其在收购过程合规、审慎,管理过程中勤勉尽责,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情况。

沈智杰还提出申辩,认为其不负责网娱业务板块的并购及后续管理。

钟海川还提出申辩,认为唐人数码游戏业务涉及的版权问题在收购时已经存在,任子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商誉减值追溯调整至2016年不合理。

张晓辉、杨志强提出申辩,认为导致任子行发生重大会计差错的主要事项的发生时间不在其任职期内。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第一,《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广出办发〔20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在2016年已施行,任子行及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关注收购标的公司所处行业有关政策的变化,进而导致任子行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考虑到任子行事后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纠正违规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

为不良影响。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酌情对其减轻处分。

第二,对于财务总监张晓辉、杨志强提出的申辩理由,鉴于《通知》在其任职期间内已施行,其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理应了解重要子公司所处行业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影响,并在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时充分考虑,且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其任职的会计年度,故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景晓军、总经理沈智杰,时任财务总监钟海川、张晓辉、杨志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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