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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6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公司电商和包装业务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过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电商和包装业务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电商和包装业务合计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电商和包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电商和包装业务合计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电商和包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3.7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电商和包装业务合计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电商和包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9.69%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公司电商和包装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目标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电商和包装业务合计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电商和包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3.7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电商和包装业务合计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电商和包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9.69%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电商和包装业务合计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电商和包装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9.69%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对应业务板块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公司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X,0≤X≤100),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或者: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

年度综合考评得分90≤X≤10080≤X<9060≤X<800≤X<60
可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能解除限售的当期拟解除限售份额,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中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郭 光: 高 晶:

张国清: 杨晨晖:

2021年5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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