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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6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一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7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1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 15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16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的具体情况 ...... 18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 19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19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9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20

第一章 声 明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股份”)接受委托,担任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上市公司”、“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福莱特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福莱特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福莱特提供,福莱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福莱特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次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次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5、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报告旨在对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福莱特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福莱特、上市公司、公司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信公股份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标的股票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有效期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福莱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福莱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5,000.00万股的0.3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3.33%;预留1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0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6.67%。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二)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业绩公告(H股)前60日内、公司其它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及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延长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2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五)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23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6.2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

5.75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0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于2020 年9月30日前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于2020年9月30日后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评价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目前国内领先的玻璃制造企业,主营业务为光伏玻璃、浮法玻璃、工程玻璃和家居玻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玻璃用石英矿的开采、销售和EPC光伏电站工程建设,其中,光伏玻璃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

2019年我国光伏产业由补贴推动向平价推动转变,由规模化管理向市场化

机制调节转变。在政策调整下,整体光伏市场有所下滑,但受益于海外市场的增长,所以尽管在国内光伏市场缩紧的情况下,我国光伏产业规模仍然稳步扩大,技术创新不断推进,出口增速不断提升。同时,由于低碳环保,清洁排放的意识不断提高,并且光伏发电成本不断下降,新增装机超过GW级的市场数量不断增加,海外光伏市场呈现蓬勃发展趋势。未来三到五年,公司将充分抓住全球大力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带来的重大市场机遇,扩大产能,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在市场开发与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将继续实施核心产品、潜力新产品带动市场的发展战略,保证公司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地优势。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并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0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营业收入;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20%、50%、70%、100%、120%,上述业绩考核指标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研发投入及市场推广费用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五章 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崔晓钟先生于2020年6月23日至6月28日就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0-029)。

二、2020年4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0年4月30日通过公司网站向全体员工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0-054)。

三、2020年6月2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每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利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2020年6月30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

号:2020-063)。

四、2020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2020年8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授予46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2020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的A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2020年9月1日披露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

六、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六章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5月25日

二、授予数量:70万股

三、授予人数:3人

四、授予价格:14.23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中高层管理人员(共3人)70.0013.21%0.033%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1年5月25日为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70万股A股限制性股票。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福莱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福莱特不存在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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