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有聘任关系。
2.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刘 军____________________
张 翠____________________
林丽萍____________________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