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批复
的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2019年5月1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议案》,并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2月14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调整业务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21)《关于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6)《关于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00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通过设立山证(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证资管”)从事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山证资管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业务范围为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股东名称及出资
额、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亿元) | 出资比例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 | 100% |
上述出资中,公司的出资为现金出资。
二、山证资管设立后,应当将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报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三、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山证资管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四、核准公司自身减少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公司应当认真落实相关业务了结计划安排和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的方案,做好相关业务清理和移交工作,平稳处理现有客户相关事项,确保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妥善安置员工,维护社会稳定。
五、公司应当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山证资管的工商设立登记工作。
公司、山证资管应当自换领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换发或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山证资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六、山证资管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七、山证资管组建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山西、上海证监局。
公司将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办理山证资管设立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