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KitechNewMaterialHoldingCo.,Ltd.
(住所: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一年五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比例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
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存在12个月或以上的股份锁定期,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4,160,000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19,955,18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风险我国有上千家企业从事改性塑料生产,但规模企业(产能超过3,000吨)仅70余家(2020年度公司高性能复合材料产能为19,687.50吨)。行业集中度偏低,单个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比重较小。另外高端改性塑料特别是高端改性工程塑料仍需依赖进口,从市场占有率情况来看,国内企业市场占有率仅30%,远低于国外企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公司看好中国市场的巨大需求,以强化市场地位、优化资源配置为目的,加强在中国的本土化开发和生产,国外公司依靠其在技术、品牌、资金、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在国内改性塑料应用领域处于
领先地位。此外,近年来国内也诞生了一批较有竞争力的行业企业,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若公司不能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客户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份额被竞争对手抢占的风险,同时,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出现下降的风险。
(二)防护用品领域收入及利润大幅下滑以及其他主要应用领域收入下滑的风险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疫情全球蔓延的影响,公司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等防护用品领域需求快速增加,其中2020年1-6月防护用品领域实现收入10,556.68万元。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熔喷料市场需求减少,公司2020年7-12月防护用品领域月均销售收入为196.53万元,较2020年上半年该领域月均销售收入1,759.45万元下降88.83%;同时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公司婴童用品、汽车配件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合计较上年同期下降5,031.69万元,降幅29.13%。
综上所述,受疫情影响,公司婴童用品、汽车配件和办公家具领域销售收入存在下滑风险,同时随着疫情得到控制,公司防护用品领域产品收入及利润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三)下游应用领域分散及需求波动的风险
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是公司主要产品,广泛应用于婴童出行用品、运动器材、汽车配件、家用电器、防护用品等领域。近年来,受益于下游婴童出行用品、防护用品等行业的稳定增长,对高性能复合材料的需求快速增长。其中,2019年度我国婴童手推车零售规模约为147.20亿元,同比增长11.43%;随着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对于口罩等一次性医护产品的需求快速增长,势必会使得口罩市场规模大幅增加,预计医用口罩2020年产值为78.82亿元,增长率超过40%;而汽车配件和家用电器领域近年来增长有所调整,2019年度我国汽车销售量为2,577万辆,同比2018年度汽车销售量减少了8.23%;我国家电行业在经历了高速增长期后,市场已由增量市场转为存量市场,2019年国内市场家电零售额规模8,032亿元,
同比增长率为-2.20%。若未来下游行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影响导致景气度下降,公司产品的需求亦下降并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公司产品主要的原材料是尼龙(PA)、聚丙烯(PP)、玻纤和助剂等,其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分别为83.16%、79.70%和77.80%,平均为80.22%。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产品生产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原材料中尼龙(PA)、聚丙烯(PP)等属于石油衍生品,其价格通常会受到石油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对公司的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影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布伦特原油和尼龙PA6价格走势对比如下: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包括尼龙、聚丙烯、玻纤等,该三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合计为10,829.64万元、10,388.87万元和12,915.82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73.66%、73.43%和64.82%;报告期内,受国际原油价格及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呈现了一定程度波动。以公司2020年度采购成本、采购数量、原材料采购价格为基准,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利润总额的敏感性分析如下:
数据来源:Wind
现货价:原油:英国布伦特Dtd(右轴)现货价:PA6切片(常规纺):国内
18-01-3118-04-3018-07-3118-10-3119-01-3119-04-3019-07-3119-10-3120-01-3120-04-3020-07-3120-10-3118-01-31
90001000011000120001300014000150001600017000180001900020000元/吨元/吨
美元/桶美元/桶
序号
序号 | 原材料 | 采购均价变动对利润总额的影响 | |||
-10% | -5% | 5% | 10% | ||
1 | 尼龙 | 5.96% | 2.98% | -2.98% | -5.96% |
2 | 聚丙烯 | 6.15% | 3.08% | -3.08% | -6.15% |
3 | 玻纤 | 1.36% | 0.68% | -0.68% | -1.36% |
4 | 合金塑料原料 | 0.58% | 0.29% | -0.29% | -0.58% |
5 | 其他塑料 | 1.74% | 0.87% | -0.87% | -1.74% |
6 | 助剂 | 2.23% | 1.12% | -1.12% | -2.23% |
7 | 模胚 | 0.59% | 0.30% | -0.30% | -0.59% |
注:上述敏感性分析以2020年各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及数量为基准,假设采购数量不变情况下,价格变动导致的采购金额变化对利润总额的影响;例如尼龙均价下降5%,利润总额增幅2.98%。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总额影响较大的为尼龙和聚丙烯等,主要是由公司各原材料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决定的。由于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受到下游客户需求、国内外其他厂商生产情况等因素的影响,价格调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存在因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化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五)贸易摩擦及境外销售业务风险
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势头上升,同时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加征关税等手段加大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力度;2018年6月以来,美国多次宣布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以公司客户乐瑞集团为例,2017-2020年度公司对乐瑞集团销售收入分别为3,327.11万元、1,843.96万元、2,330.87万元和1,749.85万元。2018年度较2017年度下降1,483.15万元,降幅44.58%的主要原因为:随着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乐瑞集团将业务重心由美国产品线逐渐调整为欧洲产品线,其新品上市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在筹备调整期间其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随着2019年第四季度中美贸易关系的缓和,以及乐瑞集团产品线调整完成,其新产品市场需求开始逐步增长,带动2019年对乐瑞集团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486.91万元,增幅26.41%;2020年度公司对乐瑞集团销售收入较2019年度下降581.02万元,降幅24.93%的主要原因为:受新冠疫情影响,其对公司产品需求有所减少。
鉴于上述情况,若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美国进一步提高加征关税的税率或扩大加征关税清单范围,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六)诉讼事项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正在进行的作为被告的诉讼纠纷案件共5宗,其中4宗未决诉讼事项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涉诉产品均为用于生产熔
喷布的熔喷料,1宗未决诉讼事项系广东鼎杰诉发行人不正当竞争纠纷(目前发行人已取得一审胜诉),公司已针对相关诉讼情况积极采取应诉措施。前述5宗案件若均败诉,涉及公司诉讼赔偿及利息金额合计929.08万元,以发行人适用的15%所得税税率计算,对发行人净利润和净资产的影响为-789.72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比例为9.40%,占2020年末净资产比例为2.16%。
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并需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子公司部分房产产权瑕疵风险
公司子公司中山邦塑拥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同兴东路12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0)第易091325号)的两处房屋建筑,建筑面积合计9,785平方米,主要用于生产改性复合材料制品,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账面价值为1,218.62万元;上述房产所在地块所在片区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履行报建手续而未取得产权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述瑕疵房产存在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搬迁、罚款的风险;且目前中山市人民政府尚未启动该地块所在片区规划的编制工作,因此中山邦塑短期内无法补办产权证,后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补办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若后续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能面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中山邦塑上述厂房存在产权瑕疵,尽管公司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不存在重大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重大建设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因上述事项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公司仍可能面临因产权手续不完善,从而存在因经营场所搬迁导致生产经营中断的风险,导致需新建或租赁其他房产替代现有厂房,最终给公司带来搬迁成本及停工损失,公司初步测算的搬迁成本和停工损失合计金额为74.07万元,对公司短期内的业务经营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147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同意奇德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奇德新材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奇德新材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1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8,416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19,955,189股于2021年5月2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奇德新材”,证券代码为“300995”。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奇德新材
(四)股票代码:30099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4,16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1,04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9,955,18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4,204,811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084,811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饶德生 | 28,000,000 | 33.2700 | 2024年5月26日 |
邦德投资 | 11,600,000 | 13.7833 | 2024年5月26日 | |
粤科汇盛 | 6,270,000 | 7.4501 | 2022年5月26日 | |
陈栖养 | 4,200,000 | 4.9905 | 2024年5月26日 | |
陈云峰 | 4,200,000 | 4.9905 | 2022年5月26日 | |
奇德控股 | 3,345,000 | 3.9746 | 2024年5月26日 | |
珠海奇德 | 3,105,000 | 3.6894 | 2024年5月26日 | |
珠海邦塑 | 1,650,000 | 1.9606 | 2024年5月26日 | |
刘明涛 | 375,000 | 0.4456 | 2022年5月26日 | |
姜晓春 | 375,000 | 0.4456 | 2022年5月26日 | |
小计 | 63,12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9,751,189 | 11.5865 | 2021年5月26日 |
网下限售股份 | 1,084,811 | 1.2890 | 2021年11月26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0,204,000 | 12.1245 | 2021年5月26日 | |
小计 | 21,040,000 | 25.00 | - | |
合计 | 84,16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2.1.2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公司2019年、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839.59万元、7,099.05万元(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2.1.2条的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GUANGDONGKITECHNEWMATERIALHOLDING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6,312万元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8,416万元法定代表人:饶德生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8月16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8月11日住所:江门市江海区东升路135号经营范围:研发、生产、加工、销售:工程塑料、塑料粒、塑料色母、塑料色粉、塑料助剂(不含危险化学品)、熔喷布;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改性尼龙(PA)、改性聚丙烯(PP)为主的高性能高分子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及相关服务。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C29)。邮政编码:529000董事会秘书:陈云峰电话:0750-3870755传真:0750-3870303互联网网址:http://www.qide.cn电子信箱:zqb@qide.cn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 间接持股股数 | 合计持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饶德生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2,800.0000 | 分别通过奇德控股、邦德投资、珠海奇德和珠海邦塑持有334.5000万股、982.4040万股、59.4379万股和39.8980万股 | 4,216.2399 | 66.80% | 无 |
2 | 陈云峰 |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420.0000 | 分别通过邦德投资、珠海奇德持有61.5960万股和45.0000万股 | 526.5960 | 8.34% | 无 |
3 | 黎冰妹 | 董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分别通过邦德投资、珠海奇德、珠海邦塑持有116.0000万股、22.5000万股和17.3668万股 | 155.8668 | 2.47% | 无 |
4 | 尧贵生 | 董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通过珠海奇德持有34.3382万股 | 34.3382 | 0.54% | 无 |
5 | 赵建青 | 独立董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 | - | - | 无 |
6 | 饶莉 | 独立董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 | - | - | 无 |
7 | 刘玉招 | 独立董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 | - | - | 无 |
8 | 李剑英 | 监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通过珠海奇德持有20.0551万股 | 20.0551 | 0.32% | 无 | |
9 | 许树东 | 监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通过珠海奇德持有1.8750万股 | 1.8750 | 0.03% | 无 |
10 | 陈若垠 | 监事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通过珠海奇德持有17.4926万股 | 17.4926 | 0.28% | 无 |
11 | 魏国光 | 财务总监 | 2020年6月23日-2023年6月22日 | - | 通过珠海奇德持有9.9632万股 | 9.9632 | 0.16% | 无 |
合计 | 3,220.0000 | 1,762.4268 | 4,982.4268 | 78.94% | - |
注:1、间接持股比例=股东单位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比例*自然人持有股东单位出资比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饶德生。饶德生直接持有公司
33.27%的股份,通过邦德投资和奇德控股分别间接控制公司13.78%、3.97%的股份,实际支配的有表决权股份合计占公司股本的51.0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男,1973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40232197304XXXXXX,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100.00%
33.27%3.97%13.78%48.98%
33.27%3.97%13.78%48.98%饶德生
饶德生 | 其他投资者 |
奇德控股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邦德投资
邦德投资
84.69%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人没有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排;但为了完善公司的薪酬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公司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表现突出人才等重要员工可以分享公司经营、成长带来的红利,进一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发行人成立了珠海邦塑、珠海奇德两个员工持股平台,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员工利益和公司长远发展的有机结合。
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情况如下:
(一)珠海邦塑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邦塑的基本情况如下:
84.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W377W5M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4373(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尧利生 |
注册资本 | 993.50万元 |
实收资本 | 993.50万元 |
经营范围 | 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19日 |
珠海邦塑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单位 | 职位 |
1 | 尧利生 | 146.8736 | 14.79%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经理 |
2 | 饶德生 | 240.2343 | 24.18% | 奇德新材 | 董事长、总经理 |
3 | 黎冰妹 | 104.5692 | 10.53% | 奇德新材 | 董事、资材部供应链总监 |
4 | 赵海波 | 62.9012 | 6.33%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经理 |
5 | 刘春祥 | 62.1389 | 6.25% | - | 已退休 |
6 | 张德利 | 35.4192 | 3.57% | 邦塑模具 | 模具制造中心总监 |
7 | 杨明安 | 24.183 | 2.43%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课长 |
8 | 兰来群 | 24.0307 | 2.42% | 中山邦塑 | 财务部会计 |
9 | 全小敏 | 20.489 | 2.06% | 中山邦塑 | 综合管理部经理 |
10 | 黄传福 | 16.9473 | 1.70% | - | 已退休 |
11 | 李芳 | 16.9473 | 1.70% | 中山邦塑 | 资材部采购经理 |
12 | 彭至梁 | 16.1224 | 1.62%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生产管理员 |
13 | 黄伟强 | 14.1673 | 1.43% | 邦塑模具 | 模具制造中心经理 |
14 | 陈海静 | 14.1673 | 1.43% | 中山邦塑 | 资材部采购员 |
15 | 李绮敏 | 12.5801 | 1.26% | 中山邦塑 | 财务部会计 |
16 | 钟秀英 | 11.4505 | 1.15% | 中山邦塑 | 综合管理部后勤 |
17 | 高山保 | 11.2982 | 1.14%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工程师 |
18 | 马泽琴 | 10.321 | 1.04%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品保工程师 |
19 | 赵可军 | 10.321 | 1.04%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作业员 |
20 | 敬大华 | 9.1907 | 0.93%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工程师 |
21 | 覃琼英 | 9.1907 | 0.93% | 中山邦塑 | 综合管理部后勤 |
22 | 王冬梅 | 9.0384 | 0.91% | 中山邦塑 | 资材部中山婴童仓管 |
23 | 付清香 | 7.9088 | 0.79%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作业员 |
24 | 周克山 | 7.9088 | 0.79% | 中山邦塑 | 仓储课长 |
25 | 陈伟平 | 7.084 | 0.71%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行政专员 |
26 | 古则强 | 7.084 | 0.71%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维修工程师 |
27 | 黎召宏 | 7.084 | 0.71%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28 | 卢海波 | 6.7787 | 0.68% | 中山邦塑 | 资材部仓储管理员 |
29 | 王小林 | 5.8014 | 0.58%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作业员 |
30 | 王永光 | 5.8014 | 0.58%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作业员 |
31 | 陈述坤 | 5.6491 | 0.57% | 中山邦塑 | 资材部物料管理员 |
32 | 蒋世文 | 5.6491 | 0.57%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33 | 梁天兴 | 5.6672 | 0.57%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运输员 |
34 | 陈俊涛 | 4.5195 | 0.45%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助理 |
35 | 李芷菁 | 3.5417 | 0.36%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文员 |
36 | 黄海平 | 3.5417 | 0.36% | 邦塑模具 | 研发中心副经理 |
37 | 龚龙飞 | 3.5417 | 0.36% | 邦塑模具 | 综合管理部设计工程师 |
38 | 孙远华 | 3.5417 | 0.36% | 邦塑模具 | 研发中心设计工程师 |
39 | 刘才兵 | 3.5417 | 0.36%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品保课长 |
40 | 柳志兰 | 3.5417 | 0.36%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作业员 |
41 | 张俊彪 | 3.5417 | 0.36%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作业员 |
42 | 何开菊 | 3.5417 | 0.36%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QC |
43 | 朱俊坤 | 3.3893 | 0.34%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44 | 吴国兵 | 2.2598 | 0.23% | 中山邦塑 | 注塑制造中心课长 |
合计 | 993.50 | 100.00% | - | - |
(二)奇德(珠海)商业中心(有限合伙)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珠海奇德的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MA4UTYPT9G |
主要经营场所 |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19806(集中办公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尧贵生 |
注册资本 | 1,732.00万元 |
实收资本 | 1,732.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商业发展,电子产品的销售。 |
成立日期 | 2016年8月23日 |
珠海奇德的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任职单位 | 职位 |
1 | 尧贵生 | 191.5421 | 11.06% | 奇德新材 | 行政总监、董事;兼任韶关邦塑监事 |
2 | 饶德生 | 331.5488 | 19.14% | 奇德新材 | 董事长、总经理 |
3 | 陈云峰 | 251.0145 | 14.49% | 奇德新材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4 | 黎冰妹 | 125.5072 | 7.25% | 奇德新材 | 资材部供应链总监 |
5 | 李剑英 | 111.8696 | 6.46%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技术服务总监 |
6 | 陈若垠 | 97.5757 | 5.64%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经理 |
7 | 方家琼 | 64.1071 | 3.70% | 奇德新材 | 客服部经理、证券事务代表 |
8 | 邓艳群 | 63.1843 | 3.65% | 奇德新材 | 财务部财务经理 |
9 | 魏国光 | 55.5759 | 3.21% | 奇德新材 | 财务部财务总监 |
10 | 张霭亲 | 31.3768 | 1.81%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助理 |
11 | 李小辉 | 29.285 | 1.69%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总工程师 |
12 | 陈秀平 | 27.4803 | 1.59% | 奇德新材 | 审计部经理 |
13 | 唐小丰 | 26.1473 | 1.51% | 中山邦塑 | 销售部业务经理 |
14 | 饶叫养 | 24.1991 | 1.40%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保安 |
15 | 蔡奕佳 | 24.0556 | 1.39%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16 | 张新静 | 23.5634 | 1.36%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17 | 陈婵娟 | 23.1532 | 1.34% | 奇德新材 | 财务部总账会计 |
18 | 阳怡发 | 20.9179 | 1.21%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研发工程师 |
19 | 林秀云 | 18.8466 | 1.09% | 奇德新材 | 审计部助理 |
20 | 张孝宜 | 15.6884 | 0.91% | 中山邦塑 | 财务部IT、成本会计 |
21 | 万双姣 | 13.5966 | 0.79% | 奇德新材 | 销售部业务副经理 |
22 | 陈锦强 | 12.5507 | 0.73%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23 | 尧明忠 | 11.7919 | 0.68% | 奇德新材 | 材料制造中心品保课长 |
24 | 陈传良 | 10.4589 | 0.60% | 奇德新材 | 综合管理部保安 |
25 | 刘其 | 10.4589 | 0.60%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26 | 沙卿琪 | 10.4589 | 0.60% | 奇德新材 | 财务部往来会计 |
27 | 许树东 | 10.4589 | 0.60% | 奇德新材 | 仓储部经理 |
28 | 尧水清 | 10.4589 | 0.60% | 奇德新材 | 销售部业务经理 |
29 | 甘荣富 | 9.413 | 0.54% | 中山邦塑 | 销售部业务副经理 |
30 | 何翠华 | 6.5625 | 0.38% | 中山邦塑 | 财务部总账、成本会计 |
31 | 李仲好 | 6.2754 | 0.36%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助理 |
32 | 刘荣庆 | 5.2295 | 0.30%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33 | 马维新 | 5.2295 | 0.30% | - | 已退休 |
34 | 谭兆雄 | 5.2295 | 0.30% | - | 继承前员工谭炳炽份额 |
35 | 尧俊平 | 5.2295 | 0.30%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技术人员 |
36 | 廖炳阳 | 5.2295 | 0.30%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品保课长 |
37 | 周琪 | 5.2295 | 0.30% | 中山邦塑 | 销售部业务助理 |
38 | 廖海梅 | 5.25 | 0.30% | 奇德新材 | 财务部出纳 |
39 | 饶宝梅 | 3.2812 | 0.19% | 中山邦塑 | 财务部出纳 |
40 | 萧俭清 | 3.2812 | 0.19% | 宝贝天使 | 财务部税务会计 |
41 | 李楚君 | 3.2812 | 0.19% | 中山邦塑 | 客服部课长 |
42 | 马绮敏 | 3.2812 | 0.19% | 奇德新材 | 客服部客服专员 |
43 | 李苑芬 | 3.2812 | 0.19% | 奇德新材 | 研发中心助理 |
44 | 余艳娴 | 3.2812 | 0.19% | 奇德新材 | 客服部客服专员 |
45 | 莫景欣 | 3.2812 | 0.19% | 中山邦塑 | 研发中心助理 |
46 | 田志国 | 3.2812 | 0.19% | 奇德新材 | 材料制造中心作业员 |
合计 | 1,732.00 | 100.00% | - | - |
珠海奇德及珠海邦塑均已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 | 备注 |
股份数(股) | 比例(%) | 股份数(股) | 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饶德生 | 28,000,000 | 44.36 | 28,000,000 | 33.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邦德投资 | 11,600,000 | 18.38 | 11,600,000 | 13.78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
粤科汇盛 | 6,270,000 | 9.93 | 6,270,000 | 7.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陈云峰 | 4,200,000 | 6.65 | 4,200,000 | 4.99 | - | |
陈栖养 | 4,200,000 | 6.65 | 4,200,000 | 4.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 |
奇德控股 | 3,345,000 | 5.30 | 3,345,000 | 3.97 |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
珠海奇德 | 3,105,000 | 4.92 | 3,105,000 | 3.69 | - | |
珠海邦塑 | 1,650,000 | 2.61 | 1,650,000 | 1.96 | - | |
刘明涛 | 375,000 | 0.59 | 375,000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 |
姜晓春 | 375,000 | 0.59 | 375,000 | 0.45 | - | |
网下限售股 | - | - | 1,084,811 | 1.2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 |
小计 | 63,120,000 | 100.00 | 64,204,811 | 76.29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无限售流通股 | - | - | 19,955,189 | 23.71 | - | - |
小计 | - | - | 19,955,189 | 23.71 | - | - |
合计 | 63,120,000 | 100.00 | 84,160,000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7,876名,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饶德生 | 2,800.00 | 33.2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2 | 邦德投资 | 1,160.00 | 13.78 | |
3 | 粤科汇盛 | 627.00 | 7.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4 | 陈云峰 | 420.00 | 4.99 | |
5 | 陈栖养 | 420.00 | 4.9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6 | 奇德控股 | 334.50 | 3.97 | |
7 | 珠海奇德 | 310.50 | 3.69 | |
8 | 珠海邦塑 | 165.00 | 1.96 | |
9 | 刘明涛 | 37.50 | 0.4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10 | 姜晓春 | 37.50 | 0.45 |
合计 | 6,312.00 | 75.00 | - |
七、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104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4.72元/股。
三、每股面直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3.1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7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96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每股净资产以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规模为2,104万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4.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599.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根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0,555.72273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420.8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083.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20.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161220718%,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6,202.67674倍。
根据《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189,389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4,611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0,836,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4,611股,包销金额为215,073.9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30,970.88万元。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GZAA30187《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5月19日止,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4.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70.88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3,959.8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011.07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2,104.00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4,907.07万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发行费用总额为3,959.81万元,下述费用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为2,512.73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580.00万元;律师费用424.62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369.81万元,发行手续费用72.65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为1.8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7,011.07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51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00元。(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份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XYZH/2021GZAA30016)。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XYZH/2021GZAA30157),发表了如下意见:“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公允反映奇德新材2021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1-3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项目 | 2021.3.31 | 2020.12.31 | 增减幅度 |
流动资产(万元) | 27,356.20 | 28,438.60 | -3.81% |
流动负债(万元) | 5,265.30 | 6,944.25 | -24.18% |
总资产(万元) | 49,438.35 | 49,715.15 | -0.5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21.77% | 24.71% | -2.94% |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 24.20% | 26.42% | -2.22%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 | 37,123.78 | 36,227.38 | 2.47%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5.88 | 5.74 | 2.47% |
项目 | 2021年1-3月 | 2020年1-3月 | 增减幅度 |
营业总收入(万元) | 6,858.67 | 3,540.13 | 93.74% |
营业利润(万元) | 1,030.13 | 475.49 | 116.65% |
利润总额(万元) | 1,031.92 | 476.03 | 116.77%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896.43 | 416.09 | 115.44%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884.84 | 263.85 | 235.36%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07 | 100.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0.04 | 250.0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44 | 1.48 | 96.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 | 2.41 | 0.94 | 147.00%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174.37 | 821.31 | -121.23%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0.03 | 0.13 | -121.23% |
注: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差值。
(二)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总体保持稳定。2021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93.74%,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116.65%,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116.7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115.4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
235.36%,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
100.0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
250.00%,整体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主要原因为: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所下滑,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主要产品需求逐步恢复增加,因此公司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
121.23%,主要原因为:一是2020年度营业收入和2021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使得2021年一季度支付的上年奖金和2021年一季度人员薪酬较上年同期增加,带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552.83万元;二是2021年一季度应收账款减少额、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贴现较上年同期减少,带动2021年一季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540.47万元。
三、2021年上半年经营情况预计
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约为13,910.40万元至16,329.6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为17.67%至29.86%;预计2021年1-6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为2,838.34万元至3,331.9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39.04%至
48.08%;预计2021年1-6月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约为2,579.81万元至3,028.4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约37.01%至46.35%。公司预计2021年1-6月业绩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为:2020年1-6月公司生产的改性聚丙烯复合材料-熔喷料需求快速增加,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熔喷料市场需求减少,2021年上半年该类产品收入预计下滑97.55%至97.91%,且该类产品上年同期毛利率相对较高,导致综合毛利率下滑,业绩下降。
但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公司扣除包括熔喷料在内的防护用品领域后的其他主要产品收入增长,且毛利率水平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前述2021年1-6月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
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分行 | 15010078801500002755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开发区科技支行 | 398040100100047589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高新科技支行 | 44050167021700001889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新增一宗孙公司邦塑模具诉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除该案件外,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邦塑模具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2021年5月7日,公司孙公司邦塑模具作为原告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讼被告为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诉讼第三人分别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德福特科技有限公司、柳州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柳城塑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
因被告柳州正远机电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且诉讼第三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模具分别搬至其他四家诉讼第三人。因此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86万元及逾期利息;②判令确认原告交付给被告的模具在被告支付完毕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之前归原告所有;③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将模具交还给原告;④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案件已立案尚在审理中。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执行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执行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照星公司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联系电话:0769-22119285传真:0769-22119285保荐代表人:文斌、杨娜联系人:文斌、杨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上市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东莞证券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及上市条件,同意推荐奇德新材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东莞证券作为发行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文斌、杨娜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文斌先生,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曾负责或参与小熊电器、华立股份、中富通、宏川智慧等IPO项目,生益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东莞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杨娜女士,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曾负责或参与人福医药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项目,生益科技2011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东莞控股非公开发行项目,生益科技2017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主持或参与沪电股份、银禧科技、国立科技、小熊电器、联瑞新材、生益电子等IPO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承诺
饶德生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核心技术人员,就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及减持意向情况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本次发行前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奇德控股、邦德投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控制的公司,公司股东奇德控股、邦德投资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2、粤科汇盛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粤科汇盛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50%(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陈云峰承诺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持股5%以上股东陈云峰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陈栖养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陈栖养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最高可至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4)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5、珠海奇德、珠海邦塑承诺
公司股东珠海奇德、珠海邦塑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本企业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6、刘明涛、姜晓春承诺
公司股东刘明涛、姜晓春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7、黎冰妹、尧贵生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黎冰妹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的近亲属、公司董事尧贵生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魏国光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魏国光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9、公司监事人员承诺
公司监事李剑英、许树东、陈若垠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3)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5)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有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对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①公司回购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的前提:
①不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程序
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①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及时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
A、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B、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手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高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发行人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过程中,如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股份回购的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增持公告;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现金分红的80%。
③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以终止股份增持事宜。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独立董事除外)
①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增持价格不超过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该等人员上一年度实际领取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实际领取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③在实施上述增持计划过程中,如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股份增持事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控股股东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履行承诺为止。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宜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回购股票议案投赞成票。
3、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现金分红的100%或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如本人届时作为公司董事,本人将在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宜的董事会中就相关回购股票议案投赞成票。
(4)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宜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回购股票议案投赞成票。
4、公司高管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上述增持股份的承诺,则公司可将本人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付现金分红的100%或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本人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事宜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回购股票议案投赞成票。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及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承诺
(1)本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控制的股东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
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数量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复核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中审亚太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机构联信评估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针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均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上述责任主体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则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做出的承诺,除遵守具体承诺的约束措施外,约束措施如下:
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本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导致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若本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三)其他股东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股东邦德投资、粤科汇盛、陈栖养、陈云峰、奇德控股、珠海奇德、珠海邦塑、刘明涛、姜晓春承诺:若对于任一承诺,本人/本企业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同时公司有权扣留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导致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予以赔偿;
4、若本人/本企业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
2、在本人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辞职,且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同意公司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本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4、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本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