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就相关议案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认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修订后的关于填补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3、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伍利娜
杨 璐
宋恒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