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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耐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4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是基于2020年5月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之授权,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完成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管,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1年5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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