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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电: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2021年5月20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全资子公司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凯毅”)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琼96民初627号】:

海南一中院就沈阳凯毅诉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第三人东北电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案号:(2021)琼96民初627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㈠ 诉讼当事人

原告: 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号路14甲5号 ,法定代表人:闫四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珠,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266号海口国家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A楼5层A1-1077室,法定代表人:祝捷,职务:董事长。

㈡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46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㈢ 事实与理由为履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7月19日对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2月18日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因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无法相互返还股权债权,为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判决,双方约定由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24,712万元,扣除沈阳高开应向东北电气返还的债权7,666万元后,东北电气仍须向沈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款17,046万元”。

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款17,046万元。由此,东北电气已经履行完毕(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判决项下对沈阳高开的义务。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东北电气需继续履行(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判决项下东北电气对沈阳高开的义务,导致东北电气2007年12月20日按约定向沈阳高开支付的17,046万元发生损失,沈阳高开因此得利17,0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沈阳高开作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该17,046万元,东北电气作为受损失人可以请求沈阳高开返还取得的利益,故沈阳高开应向东北电气返还该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046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021年4月8日,东北电气与原告沈阳凯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东北电气拥有的请求沈阳高开返还东北电气于2007年12月20日向沈阳高开支付的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7,046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东北电气已经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被告依法应向原告返还东北电气于2007年12月20日向沈阳高开支付的人民币17,046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有关国家开发银行诉讼案的法院判决和执行的信息披露情况,以及本案前期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0)、于2019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以及本公司前期披露的相关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负面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本案案情,尽管本公司被列为第三人,鉴于本案原告沈阳凯毅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法院的判决结果对本公司合并层面的当期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档

㈠ 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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