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钟盛、宋颖标因《价值保障协议》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清水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志清先生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请诉讼,由于对一审判决不服,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近日,公司收到王志清先生向公司提交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三份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已二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情况
1、受理法院名称: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当事人:
案件一:原告钟盛,被告王志清,第三人宋颖标
案件二:原告钟盛,被告王志清,第三人宋颖标
案件三:原告宋颖标,被告王志清,第三人钟盛
3、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一:原告钟盛请求依法判令王志清向钟盛支付补偿款4273.5万元及相应利息,由王志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二:原告钟盛请求判令王志清向钟盛支付补偿款5322.8万元及相应利息,由王志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案件三:原告宋颖标请求判令王志清支付补偿款13307万元及相应利息,由王志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4、一审判决结果
案件一判决:被告王志清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钟盛补偿款4109.7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二判决:驳回原告一钟盛的诉讼请求。
案件三判决:驳回原告二宋颖标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在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三人均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驳回钟盛、宋颖标和王志清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获悉王志清先生收到二审判决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向王志清先生了解情况。王志清先生表示,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个人未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过《价值保障协议》,并将继续向相关部门申诉,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该诉讼所引发的纠纷系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与王志清先生之间的个人纠纷,与公司无直接关系,公司不会因该诉讼承担连带补偿责任。公司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零容忍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