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
为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东回报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合理性,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特制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充分考虑和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在任何会计年度内,若公司就全部股本进行利润分配(不包括对净资产无削减作用的股息派发或其他分配),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年终时的净利润。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本需求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并合理预判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公司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相关监管要求。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提高了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中国人
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施,明确了我国逆周期资本缓冲的计提方式、覆盖范围及评估机制,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为0%-2.5%,用核心一级资本进行满足,现阶段逆周期缓冲资本暂定为0%,后续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杠杆率水平、银行体系稳健性等因素,定期评估和调整逆周期资本缓冲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入选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金融机构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提出监管要求,其中附加资本预计在1%以内,用核心一级资本进行满足。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需充分考虑自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另外,公司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的监管要求进行落实,以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资产总额增速分别为4.59%、6.47%和
10.47%,贷款总额增速分别为20.71%、17.29%和15.23%,总体呈现平稳增长的态势;同时,为了扎实推进“1234”战略实施,稳步推进综合化、集团化进程,公司将在业务拓展、对外投资方面持续支出资本,存在一定的资本补充需求。公司董事会基于上述判断,并结合公司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及战略计划,制定本规划。
三、公司2018-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2018-2020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8-2020年度普通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每10股派发股利(元)(含税) | 8.02 | 7.62 | 6.90 |
现金分红的数额(百万元)(含税) | 16,661 | 15,830 | 14,334 |
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百万元) | 66,626 | 65,868 | 60,620 |
项目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 25.01% | 24.03% | 23.65% |
现金分红占当年利润分配的比率 | 100.00% | 100.00% | 100.00% |
近3年累计现金分红占近3年年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率 | 72.74%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分配金额(百万元) | 2,841 | 2,549 | 1,482 |
分配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股息3.5710元,合计派发优先股现金股息25.49亿元;结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以上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7月实施。
3、2020年度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666.26亿元,以普通股总股本207.74亿股为基数,每10股普通股派发现金股利8.02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166.61亿元;根据已发行的优先股面值、年股息率与计息期间,2020年度“兴业优1”(优先股代码:360005)每股派发现金股息5.55元(含税),“兴业优2”(优先股代码:360012)每股派发现金股息4.9982元(含税),“兴业优3”(优先股代码:360032)每股派发现金股息4.90元,合计派发优先股现金股息28.41亿元;结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2018-2020年度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核心一级资本,支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四、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未来三年内(2021-2023年度),在符合监管部门利润分配政策并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息、支付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利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5%(含25%)。
(四)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为充分兼顾股东分红回报需求,
公司可根据公司发展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未来三年内(2021-2023年度),在确保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当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含40%)。
五、本规划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划,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根据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综合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形成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在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本规划及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六、本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所述股东回报为普通股股东回报,优先股股东回报将根据《公司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具体执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