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进行了仔细研究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
二、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过程中,公司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保证公司资本充足率满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三、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经认真考虑,我们同意《股东回报规划》中的各项内容,并同意将《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Paul M. Theil、朱 青、刘世平、苏锡嘉、林 华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