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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合伙企业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下属合伙企业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400万元及其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合伙企业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送达的(2021)京0108执5809号《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决情况

2019年3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就与张有明的借款合同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并已于2019年5月被海淀法院受理。2020年9月27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判决张有明偿还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详见公司临2019-022号、2020-041号公告)。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张有明也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向海淀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并已于2021年4月被海淀法院受理(详见公司临2021-00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5月20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海淀法院送达的(2021)京0108执5809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上海观臻合伙企业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执行人:张有明

(四)《执行裁定书》所载执行及裁定情况:

海淀法院在执行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与张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有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暂不能向海淀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有明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海淀法院已对张有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基于审慎性原则,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于2018年度对上述借款及利息产生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455.69万元坏账准备,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本案未来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前述最终影响金额均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1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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