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43号───────────────
关于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
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20年6月11日,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收到由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有关中珠集团、公司实际
控制人许德来与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信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判决书》(〔2019〕杭仲裁字第2338号),裁定万向信托有权对中珠集团提供质押的104,118,119股公司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及后续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送股、转增股份和现金红利享有优先受偿。7月30日,中珠集团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2020〕粤04执756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中珠集团、许德来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收益,金额以613,457,625.68元为限。8月3日,中珠集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申请撤销《仲裁判决书》。9月22日,杭州中院开庭审理并驳回中珠集团申请。12月11日,中珠集团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中珠集团持有的公司104,118,99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25%,所得款用于清偿上述合同纠纷案中的债务。
中珠集团收到上述裁定书等文件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0年12月17日,中珠集团在拍卖网上获知拍卖公告、得知司法拍卖涉及股份变动情况后,才函告公司。公司于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裁定及相关执行情况并表示,接到控股股东中珠集团函告,中珠集团所持公司5.225%股份将拍卖、变卖。根据2021年2月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上述股份拍卖已完成,中珠集
团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7.418%下降至12.193%,公司第二大股东一体投资持有的12.661%公司股份超过中珠集团,不排除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所持5.225%的公司股份被裁定执行拍卖,且被拍卖后可能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但控股股东中珠集团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
2.23条、第11.12.7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中珠集团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