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中相关财务问题的核查意见
容诚专字[2021]230Z1767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北京
容诚专字[2021]230Z1767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472号)》
中相关财务问题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472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收悉,根据《审核问询函》要求,我们对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务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特别说明:敬请注意,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形成。
1.关于金佰利集团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金佰利集团下属子公司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既是发行人客户又是供应商。发行人将与金佰利集团的交易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主要销售婴儿系列湿巾和成人功能型系列湿巾-湿厕纸产品,将销售价格与向除金佰利集团以外的第三方内销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均价进行了比较,结果显示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的销售价格与第三方可比销售价格相比整体偏低。
(3)发行人通过金佰利集团间接向诺邦股份采购,可以获取价格优惠及信用账期,且在无纺布市场供应紧缺时,能够保证及时供应发行人采购生产所需的无纺布等。同时,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和诺邦股份采购的无纺布价格对比情况显示,对于同类无纺布产品,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采购价格低于向诺邦股份采购价格。请发行人:
(1)披露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等。
(2)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业务实质,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2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形;如不符合,发行人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披露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及依据是否充分,发行人是否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价格波动等风险,是否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等。
1、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销售价格、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采购、销售商品的主要内容、数量、金额、单价以及除金佰利集团以外的第三方交易均价主要情况如下:
年度 | 销售 | ||||
产品名称 | 数量(万片) | 金额(万元) | 单价 (元/百片) | 向第三方内销销售均价(元/百片) | |
2020年度 | 湿巾来料加工业务—婴儿系列湿巾 | 100,085.13 | 3,464.31 | 3.46 | 5.78 |
湿巾来料加工业务—成人功能型系列湿巾—湿厕纸产品 | 164,805.66 | 10,349.07 | 6.28 | 5.57 | |
2019年度 | 湿巾来料加工业务—婴儿系列湿巾 | 4,588.70 | 200.10 | 4.36 | 5.30 |
湿巾来料加工业务—成人功能型系列湿巾—湿厕纸产品 | 106,714.16 | 6,889.91 | 6.46 | 7.72 | |
2018年度 | 湿巾来料加工业务—婴儿系列湿巾 | 496.51 | 26.41 | 5.32 | 4.86 |
湿巾来料加工业务—成人功能型系列湿巾—湿厕纸产品 | 102,607.40 | 6,938.84 | 6.76 | 6.89 |
年度 | 采购 | ||||
产品名称 | 数量(千克) | 金额(万元) | 单价 (元/千克) | 向第三方采购均价(元/千克) | |
2020年度 | 可冲散型水刺无纺布 | 2,506,333.40 | 4,494.15 | 17.93 | 18.38 |
直铺型水刺无纺布 | 624,269.50 | 769.22 | 12.32 | 13.98 | |
2019年度 | 可冲散型水刺无纺布 | 1,706,780.84 | 3,068.52 | 17.98 | 19.05 |
直铺型水刺无纺布 | 51,521.00 | 63.48 | 12.32 | 13.26 | |
2018年度 | 可冲散型水刺无纺布 | 1,491,003.80 | 2,760.52 | 18.51 | 16.65 |
间的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交易价格并不完全公允, 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2、发行人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但金佰利集团参与对其产品相关存货的继续管理
发行人按照《存货管理办法》对生产金佰利集团产品所需的无纺布进行管理,主要包括如下方面:按照检验标准对无纺布的外观、数量、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建立和维护实物管理台账,登记、办理出入库手续,定期执行存货的盘点工作,以保证账实相符;做好保管及核算工作等。如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无纺布毁损或灭失,发行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材料价款支付义务,因此,发行人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开展湿巾产品加工生产业务,相关销售与采购分别独立进行,双方以全额分开结算应收和应付账款。发行人主要通过其无纺布备货计划、采购入库、仓储管理、生产排期、生产工艺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主导无纺布生产加工过程,并承担无纺布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发行人拥有无纺布的所有权,因此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业务相关的无纺布属于发行人资产,发行人将其作为存货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签署的框架协议,其中E-3A.库存管理约定,发行人和金佰利集团将共同合作管理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库存,在有效期内持续记录并维持关于这些库存的准确记录。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为便于金佰利集团及时响应市场需求并制定市场计划和营销策略,发行人每月向金佰利集团汇报其产品相关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的库存情况。金佰利集团亦每半年参与发行人对相关存货的存货盘点。因此,金佰利集团参与对其产品相关存货的继续管理。
3、发行人对金佰利集团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
发行人综合考虑原材料价格、人员薪酬、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后向客户提出报价,双方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最终售价。但根据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签署的框架协议,其中2.6最优惠客户条款约定,任何情况下,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销售产品价格始终是发行人就同等产品或服务向任何客户收取的最低价。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发行人通过金佰利集团采购主要
原材料无纺布,用该无纺布加工生产向金佰利集团销售的产品价格整体上低于向第三方内销客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发行人对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交易价格并不完全公允,发行人承担了原材料生产加工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但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发行人对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
二、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业务实质,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2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形;如不符合,发行人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2020年4月前,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采购无纺布原材料,并用于其产品生产,金佰利集团既是主要客户又是供应商;自2020年4月后,发行人继续向金佰利集团采购无纺布用于其湿厕纸产品生产的同时,由向金佰利集团采购转为向大连瑞光直接采购无纺布用于金佰利集团婴儿系列湿巾产品生产。
通过对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交易价格公允性的进一步分析,对发行人是否承担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风险、发行人对金佰利集团产品定价完整性、金佰利集团参与对于其产品相关存货的继续管理情况、相关协议条款等的进一步论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恰当反映业务实质,发行人将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核算,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2021年4月18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按照净额法核算,并对前期财务报表和附注进行更正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会计差错更正前
发行人自2012年起与金佰利集团开展业务合作,向诺邦股份采购无纺布原材料,制成湿巾产品后销售给金佰利集团,双方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2015年
转为发行人通过金佰利集团采购无纺布原材料后,采购流程与销售流程相互独立,双方以全额结算价款。无纺布原材料直接发往发行人仓库进行保管,并由发行人承担原材料生产加工过程中的保管和灭失风险。考虑到交易双方日常交流沟通、财务对账、全额价款结算以及业绩考核等各类业务具有便捷性和延续性,双方延续以总额法核算。
2、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和内容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恰当反映业务实质,发行人将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核算,具体原因如下:
(一)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根据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签订的框架协议,其中2.5成本改进条款约定,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共同开展合作,对影响产品、材料等有关事项进行成本改进,不断寻求降低产品价格;2.6最优惠客户条款约定,任何情况下,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销售产品价格始终是发行人就同等产品或服务向任何客户收取的最低价。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金佰利集团具有较强的采购议价能力,发行人通过金佰利集团采购主要原材料无纺布,可以获取一定程度的价格优惠,由此导致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销售价格整体上低于发行人向第三方内销客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因此,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价格并不完全公允,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全部风险。
(二)发行人对金佰利集团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
发行人综合考虑原材料价格、人员薪酬、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后向客户提出报价,双方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最终售价。但根据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签署的框架协议,其中2.6最优惠客户条款约定,任何情况下,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销售产品价格始终是发行人就同等产品或服务向任何客户收取的最低价。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发行人通过金佰利集团采购主要原材料无纺布,用该无纺布加工生产向金佰利集团销售的产品价格整体上低于向第三方内销客户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发行人对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
(三)发行人直接采购原材料的情况
自2020年4月起,发行人继续向金佰利集团采购无纺布用于其湿厕纸产品
生产的同时,由向金佰利集团采购转为向大连瑞光直接采购无纺布用于金佰利集团婴儿系列湿巾产品生产。虽然该类业务采购形式由发行人向金佰利集团采购转为向大连瑞光直接采购,但金佰利集团主导确定发行人向大连瑞光采购的无纺布价格,并在此原材料价格基础上商定对应产品的销售价格。基于上述情况,发行人无论向金佰利集团采购还是向大连瑞光直接采购,无纺布的采购价格以及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销售价格并不完全公允,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亦不具备对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
综上分析,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实质上为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为当反映交易实质,发行人将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核算,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会计差错更正调整项目情况及影响
发行人将上述调整事项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财务报表项目 | 2020.12.31/2020年度(单位:万元) |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 | 80,027.44 | -5,726.38 | 74,301.05 |
营业成本 | 53,435.84 | -5,726.38 | 47,709.46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74,364.63 | -5,866.20 | 68,498.43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52,035.83 | -6,029.00 | 46,006.83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747.12 | 162.80 | 909.92 |
财务报表项目 | 2019.12.31/2019年度(单位:万元) |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 | 30,741.02 | -2,997.99 | 27,743.03 |
营业成本 | 20,601.43 | -2,997.99 | 17,603.44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4,555.25 | -3,614.61 | 30,940.64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1,258.56 | -3,737.55 | 17,521.01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479.03 | 122.94 | 601.97 |
财务报表项目 | 2018.12.31/2018年度(单位:万元) | ||
调整前 | 调整数 | 调整后 | |
营业收入 | 31,202.89 | -2,899.98 | 28,302.91 |
营业成本 | 21,475.46 | -2,899.98 | 18,575.49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31,939.94 | -2,634.65 | 29,305.29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5,342.39 | -3,630.47 | 21,711.92 |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357.32 | 995.82 | 1,353.14 |
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中介机构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对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核查情况申报会计师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对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 会计差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
发行人认为金佰利集团整体业务实质为来料加工,并将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核算,上述调整事项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内容参见本审核问询函回复“问题1”之“二、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业务实质,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2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形;如不符合,发行人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回复内容。
(二)本次调整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较小
本次调整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影响,对报告期各期的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没有影响,因此会计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较小,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
1、本次调整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十一条中的“应用会计政策错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2等相关规定,金佰利集团既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又是供应商,发
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业务往来中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实质上为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收入确认以净额法核算。
基于该项整体业务实质,为更恰当反映实际情况,发行人决定将与金佰利集团的整体业务由总额法更正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因此本次调整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中规定的“应用会计政策错误”。
2、本次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追溯重述
本次调整采用追溯调整的方法,对申报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的要求。
3、本次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十四条的规定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数据
本次差错更正调整了比较期间财务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要求。
4、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况
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按照财务核算制度进行相关收入确认和价款结算,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况。
本次将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对收入确认形式的判断,旨在调整后能够提供更为恰当的会计信息,不属于因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而造成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不涉及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况。
2021年4月18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金佰利
集团之间的整体业务按照净额法核算,并对前期财务报表和附注进行更正调整。发行人独立董事对上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发行人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5、本次调整相关信息已充分、恰当披露
发行人已补充披露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具体内容参见本审核问询函回复“问题1”之“二、结合前述问题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的业务实质,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说明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2 ‘由客户提供或指定供应商的原材料采购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的情形;如不符合,发行人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关回复内容。
同时,本所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26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在附注“十、其他重要事项”之“1.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也对本次追溯调整的情况进行了披露。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 取得发行人内控文件并执行穿行测试,检查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整体业务相关的框架协议和采购订单、销售和采购相关凭证单据、采购付款及销售回款相关银行流水等交易往来情况;
(2) 访谈了解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整体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业务背景和实际开展情况、合同签订情况、最终产品销售定价情况、采购价款支付及销售价款收取情况,材料保管、灭失风险及价格波动风险承担情况等,取得大连瑞光出具的关于向发行人销售无纺布情况的说明;取得金佰利集团发给发行人的关于大连瑞光无纺布采购指令的邮件
(3) 进一步对比分析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整体业务的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情况;
(4) 获取发行人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标准,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整体业务实质,分析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整体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 检查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资料
关于《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审议情况,检查独立董事意见;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金佰利集团既是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又是供应商,发行人与金佰利集团之间的业务往来中由于发行人未完全承担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最终产品的销售定价权并不完整,金佰利集团参与其产品相关存货的继续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发行人与金佰利之间的业务实质为来料加工,应当采取净额法核算,基于上这原因,发行人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32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程度较小,不会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情况等做出正确判断,不属于重大的会计差错更正;本次将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的会计差错更正,属于对收入确认形式的判断,旨在调整后能够提供更为恰当的会计信息,不属于因为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而造成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不涉及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况;相关更正信息已得到充分、恰当披露,发行人已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 关于利洁时集团
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销售收入分别为2,175.88万元、1,929.46万元和32,281.54万元,其中2020年销售收入大幅上升,主要系受新冠疫情影响,该类湿巾市场需求旺盛,新增客户利洁时集团订单金额较大所致。
(2)2020年6月,发行人与利洁时集团签署意向书,开始为利洁时集团试生产。2020年,发行人向利洁时集团实现销售收入26,082.6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约为32.59%,利洁时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客户。
(3)发行人披露,Reckitt Benckiser ENA B.V.系利洁时集团下属子公司。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披露的第一大客户为Reckitt Benckiser ENA B.V.,部分章节披露的第一大客户为利洁时集团。请发行人:
(1)披露2020年各月发行人对利洁时集团的销售收入情况及期后收款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规模大幅增长的原因、各月收入变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结合发行人与利洁时集团的合同签订情况及在手订单等,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向利洁时集团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并在重大风险提示“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中完善相关业绩变动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等具体内容。
(3)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仅与利洁时集团子公司Reckitt Benckiser ENA B.V.合作,如是,请进一步结合发行人的合同签署对象、具体合作方等,统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息披露。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向利洁时集团的销售收入核查情况。
【回复】
一、披露2020年各月发行人对利洁时集团的销售收入情况及期后收款情况、发行人向其销售规模大幅增长的原因、各月收入变动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一)2020年各月发行人对利洁时ENA的销售收入及期后回款情况
2020年各月,发行人对利洁时ENA的销售收入及回款情况主要如下:
项目 | 销售收入(万元) | 回款金额(万元) |
2020年6月 | 178.98 | - |
2020年7月 | 2,071.42 | 1,819.46 |
2020年8月 | 2,529.95 | 2,756.71 |
2020年9月 | 2,568.17 | 2,227.51 |
2020年10月 | 4,085.82 | 1,967.93 |
2020年11月 | 8,088.13 | - |
2020年12月 | 6,560.22 | 13,036.07 |
合计 | 26,082.69 | 21,807.68 |
累计销售回款21,807.68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对利洁时ENA应收账款余额4,146.69万元。2021年2月,发行人收到利洁时ENA销售回款6,719.24万元,期后回款金额占比已达100%,期后回款情况与客户出港后60天付款的信用账期基本一致。
(二)发行人对利洁时ENA销售规模大幅增长及各月收入变动符合行业惯例利洁时ENA是世界知名快速消费品制造商利洁时集团(Reckitt BenckiserGroup plc)下属全资子公司。利洁时集团成立于1823年,在全球60多个国家设有办公室或工厂,产品远销全球近200多个国家,旗下知名品牌包括滴露(Dettol)、美赞臣(Enfamil)、杜蕾斯(Durex)、亮碟(Finish)、Lysol等,其中
Lysol品牌是利洁时集团下卫生(Hygiene)业务主打品牌之一,根据Euromonitor截至2019年2月为期52周对美国家庭护理消毒剂销售统计,Lysol品牌属于美国家居消毒知名品牌。作为美国知名家居消毒品牌,Lysol产品市场需求较大,因此发行人2016年与利洁时集团首次接触后,将该客户作为重点客户开拓目标,并于2020年成为其合格供应商。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的爆发促使消费者提升个人卫生意识,Lysol等品牌抗菌消毒系列湿巾的需求大幅增长。根据利洁时集团2020财年报告,2020年卫生(Hygiene)业务收入58.16亿英磅,同比增长15.6%,其中Lysol品牌增长最为
强劲,净收入同比增长超过70%,Lysol品牌在全美家庭的渗透率超过50%,全球超过1亿家庭使用Lysol品牌产品。
综上,2020年发行人成功开拓大客户利洁时ENA,同时叠加疫情因素导致Lysol产品需求持续增长的影响,使得发行人对该客户的Lysol品牌湿巾业务大幅增长。
2020年,各可比公司销售规模增长情况主要如下:
可比公司 | 主营业务 | 2020年销售规模增长情况 |
维尼健康 | 湿巾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2020年营业收入2.57亿元,同比增长87.28%;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947.84万元,同比增长96.49% |
中顺洁柔 | 中高档生活用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2020年营业收入78.50亿元,同比增长18.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05亿元,同比增长49.82% |
倍加洁 | 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湿巾等一次性卫生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020年湿巾类产品销售3.25亿元,同比增长29.44%; |
可比公司 | 主营业务 | 2020年销售规模增长情况 |
诺邦股份 | 水刺非织造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2020年营业收入20.10亿元,同比增长83.0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7亿元,同比增长223.30% |
欣龙控股 | 主营水刺卷材、无纺深加工产品等 | 2020年营业收入13.79亿元,同比增长88.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0亿元,同比增长3,838.69% |
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发行人与利洁时ENA约定的销售模式为‘FCA洁雅’,即发行人在指定地点洁雅股份厂区,将货物交给利洁时ENA指定承运人,并办理完毕出口清关手续后完成交易。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并获得海关核准放行、并以报关出口时点确认收入,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发行人不再实施和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产品实施有效控制。
因此,发行人以完成出口报关作为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依据充分,并且符合双方签署的框架协议约定及《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发行人根据利洁时ENA提供的联系方式、集装箱号码等信息识别其指定承运人,并进行装货,运费由利洁时ENA承担。利洁时ENA主要指定承运人与发行人均未签署协议,其基本情况如下:
①上海天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 上海天恒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义东 |
成立时间 | 2005-03-15 |
注册资本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股权结构 | 刘义东(70%)、刘煜(30%) |
经营范围 | 道路货物运输;配货理货;仓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装卸服务;货运代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打包服务、搬运服务(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等 |
公司名称 | 安徽飞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邢梁 |
成立时间 | 2019-07-31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人民币 |
股权结构 | 邢梁(95%)、朱燕霞(5%) |
经营范围 | 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受委托代办报关、报检、报验、订舱;仓储服务(除危险品、食品);普通货运;集装箱道路运输;无船承运业务等 |
二、结合发行人与利洁时集团的合同签订情况及在手订单等,进一步分析披露发行人向利洁时集团销售收入的变动趋势,并在重大风险提示“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中完善相关业绩变动的客户名称、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比等具体内容。
发行人与利洁时ENA于2020年6月签署意向书,2020年9月正式签署框架协议,协议期限为2年,期满如利洁时ENA未提前3个月终止协议,则自动延续12个月。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署的正在执行的框架协议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签订时间 | 合同期限 | 备注 | 合作情况 |
1 | 利洁时ENA | 2020年9月 | 2年 | 期满如买方未提前3个月终止协议,则自动延续12个月 | 双方于2016年首次接触,自2020年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 |
2 | Woolworths | 2018年8月 | 5年 | — | 双方自2009年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 |
3 | 强生公司 | 2020年3月 | 2年 | — | 双方自2016年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 |
4 | 金佰利集团 | 2020年8月 | 1年 | — | 双方自2012年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 |
5 | 贝咖实业 | 2021年1月 | 1年 | — | 双方自2019年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 |
6 | 欧莱雅集团 | 2020年3月 | 2年 | — | 双方自2013年开展合作,合作关系稳定 |
综上,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均以续签框架协议的形式保持长期合作,发行人与利洁时ENA签署的框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目前,发行人持有利洁时ENA在手订单较为充足,发行人对利洁时ENA的销售收入保持平稳的态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仅与利洁时集团子公司Reckitt Benckiser ENA B.V.合作,如是,请进一步结合发行人的合同签署对象、具体合作方等,统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意向书及合同签署对象均为利洁时集团(Reckitt BenckiserGroup plc)的全资子公司Reckitt Benckiser ENA B.V.,并由该子公司向发行人下达订单。发行人完成产品出口报关后,向Reckitt Benckiser ENA B.V.开票。销售回款亦通过该子公司银行账户回款。
Reckitt Benckiser ENA B.V.中的Reckitt Benckiser官方翻译为利洁时,ENA为Europe and North America的缩写,B.V.为私人有限公司的荷兰语简称,该公司主要负责欧洲及北美市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Reckitt Benckiser ENA B.V. |
注册时间 | 2009年2月 |
注册地址 | Schiphol Boulevard 267 Schiphol 1118BH Netherlands(荷兰) |
股权结构 | 利洁时集团(Reckitt Benckiser Group plc)下属全资子公司 |
经营范围 | 清洁、洗衣、抛光等产品的销售批发等;其他消费品(非食品)的销售批发等 |
经营状况 | 2019财年总资产约8亿欧元,净资产约2亿欧元,销售收入约33亿欧元 |
利洁时ENA | 指 | Reckitt Benckiser ENA B.V.,世界知名快速消费品制造商利洁时集团(Reckitt Benckiser Group plc)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负责利洁时集团欧洲及北美等市场业务 |
类公开披露资料,核实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行业地位、发展状况、经营业绩等事项,了解产品出口国家的贸易政策等,并分析销售金额波动的合理性;
(2) 访谈发行人营销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利洁时ENA之间的合作渊源及历史、交易背景、销售模式、业务流程、信用政策等事项;
(3) 对2020年12月发行人向利洁时ENA的销售情况进行细节测试,查阅销售明细账并核查报关单、船单、发票等收入原始凭证;
(4) 向利洁时ENA发送函证,以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销售额、往来余额等情况;
(5) 对利洁时ENA进行访谈,了解并核实发行人与其业务往来相关的交易背景、产品类型、销售金额、信用账期、结算方式、产品质量、客户最终销售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输送等情况;对视频访谈的过程进行录像,并取得签字确认的访谈笔录以及被访谈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6) 获取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及回款凭证,检查利洁时ENA回款单位与框架协议中的客户名称是否一致,核查客户回款的真实性和回款金额的准确性;
(7) 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对利洁时ENA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核对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时间节点,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已补充披露2020年各月对利洁时的销售收入、期后收款情况;受大客户开发及疫情因素影响,发行人对利洁时销售规模大幅增长;发行人对利洁时各月销售收入变动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均以续签框架协议的形式保持长期合作,发行人与利洁时签署的框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目前,发行人持有利洁时在手订单较为充足,发行人对利洁时的销售收入保持平稳的态势,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与利洁时集团(ReckittBenckiser Group plc)全资子公司Reckitt Benckiser ENA B.V.开展业务合作,并将该客户信息披露统一为“利洁时ENA”;发行人对利洁时的销售收入真实、准确、完整;利洁时客户信誉较高,销售回款情况良好。
3.关于销售价格
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与可比公司湿巾类产品单价相比偏低。发行人称,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均主要采取ODM/OEM业务模式为客户定制化生
产湿巾类产品,并非生产同质化的标准产品,在产品的种类、原材料无纺布的克重、粘胶和涤纶成分配比、溶液配方、包装方式(塑料桶装、包装膜袋装)、包装规格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因此,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湿巾类产品平均单价无法与发行人直接进行比较。
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差异情况、ODM/OEM业务客户及客户产品的市场定位、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工艺技术差异等,进一步分析并补充披露发行人湿巾类产品单价相比偏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湿巾类产品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产品结构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倍加洁 | 病患湿巾、婴儿湿巾、棉柔杀菌卫生湿巾、宠物清洁湿巾、家居清洁湿巾等 |
合计 | 32,501.69 | 100.00 | 25,110.28 | 100.00 | 20,905.68 | 100.00 |
诺邦股份 | 婴儿湿巾、个人护理湿巾、清洁湿巾、卫生湿巾、功能性湿巾、消毒系列湿巾等 |
合计 | 140,476.99 | 100.00 | 57,146.83 | 100.00 | 44,565.78 | 100.00 |
维尼健康 | 婴儿类湿 巾 | - | - | 7,867.92 | 57.54 | 7,448.71 | 59.06 |
医用及消 毒类湿巾 | - | - | 4,760.89 | 34.81 | 4,659.19 | 36.94 | |
日用清洁 类湿巾 | - | - | 1,046.12 | 7.65 | 504.28 | 4.00 |
合计 | 24,772.39 | 100.00 | 13,674.93 | 100.00 | 12,612.18 | 100.00 |
发行人 | 产品销售 | ||||||
婴儿系列湿巾 | 22,446.75 | 30.43 | 14,743.45 | 53.39 | 15,325.62 | 54.54 | |
成人功能型系列湿巾 | 3,815.50 | 5.17 | 3,325.26 | 12.04 | 2,125.21 | 7.56 | |
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 | 32,281.54 | 43.76 | 1,929.46 | 6.99 | 2,175.88 | 7.74 | |
其他系列湿巾 | 1,096.66 | 1.49 | 513.34 | 1.86 | 444.20 | 1.58 | |
面膜及手足膜 | 3,413.88 | 4.63 | 1,525.75 | 5.53 | 1,137.99 | 4.05 |
公司名称 | 产品结构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产品销售小计 | 63,054.32 | 85.47 | 22,037.26 | 79.81 | 21,208.91 | 75.47 |
来料加工湿巾
湿巾 | 8,310.38 | 11.27 | 4,113.54 | 14.90 | 4,065.27 | 14.47 |
面膜 | 2,407.85 | 3.26 | 1,461.95 | 5.29 | 2,826.91 | 10.06 |
来料加工小计 | 10,718.23 | 14.53 | 5,575.49 | 20.19 | 6,892.19 | 24.53 |
合计 | 73,772.55 | 100.00 | 27,612.75 | 100.00 | 28,101.10 | 100.00 |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
婴儿系列湿巾 | 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 | 婴儿系列湿巾 | 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 | 婴儿系列湿巾 | 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 |
维尼健康 | - | - | 11.00 | 6.00 | 11.00 | 6.00 |
发行人 | 5.76 | 6.60 | 5.52 | 6.91 | 5.23 | 7.15 |
公司名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维尼健康 | - | 21.84 | 22.98 |
发行人 | 14.79 | 13.80 | 15.09 |
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医用及抗菌消毒系列湿巾 | 6.60 | 6.91 | 7.15 |
其中:医用系列湿巾 | 9.73 | 10.40 | 10.81 |
抗菌消毒系列湿巾 | 6.55 | 6.35 | 6.80 |
倍加洁湿巾类产品平均单价 | 8.66 | 9.43 | 8.25 |
‘Human 8片医用湿巾’等单价较高的品种占比较高所致。2018年后,上述高价格品种占比下降导致医用系列湿巾单价下降。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利洁时、Woolworths、金佰利集团、强生公司、欧莱雅集团等国内外知名快速消费品制造商、健康护理品牌运营商、大型连锁超市,发行人湿巾产品涵盖婴儿系列、成人功能型系列、抗菌消毒系列、家庭清洁系列、医用护理系列和宠物清洁系列等六大系列60多个品种,产品市场定位可以覆盖不同终端客户群体需求。倍加洁湿巾客户主要为Medline Industries, Inc、 CardinalHealth Singapore 225 PTE LTD等国外专业医疗用品企业。维尼健康的湿巾客户主要为Gama Healthcare Ltd.、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等,Gama Healthcare Ltd.为英国卫生消毒用品企业,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是以全棉制品为主的日用消费品企业,维尼健康湿巾产品涵盖了医用及消毒类、婴儿类、日用清洁类等多个系列,其中以医用及消毒类湿巾和婴儿类湿巾为核心产品,重点面向医用专业市场和婴儿高端消费市场。近年来,发行人顺应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对生产线进行信息化、智能化改造,引进了自动检测、自动装箱、自动码垛、自动扫码等一系列智能设备,在提升产品质量同时,极大地提高了发行人的生产效能。此外,发行人依靠二十多年湿巾类产品研发、生产的经验和技术积累,结合发行人生产实际情况,对生产流程和工艺技术进行改进和优化,从而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发行人与倍加洁、维尼健康湿巾类产品价格差异主要系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均采取ODM/OEM业务模式为不同客户定制化生产湿巾类产品,并非生产同质化的标准产品,在产品的种类、原材料无纺布的克重、粘胶和涤纶成分配比、溶液配方、包装方式(塑料桶装、包装膜袋装)、包装规格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所致。报告期内,虽然发行人湿巾类产品平均单价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产品单价,但发行人湿巾类产品的定价综合考虑了产品成本、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保证了发行人湿巾类产品的合理毛利,发行人湿巾类产品单价与可比公司相比偏低具有合理性。【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 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分析发行人湿巾类产品结构、主要产品销售价
格;
(2) 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
(3) 访谈发行人主要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了解发行人产品结构、客户及客户产品的市场定位、工艺技术;
(4) 现场查看发行人生产车间及生产过程,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流程;
(5) 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了解可比公司产品结构、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客户及客户产品的市场定位、工艺技术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湿巾类产品单价与可比公司相比偏低,主要受各公司产品结构差异、ODM/OEM业务客户及客户产品的市场定位、工艺技术差异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具有合理性。
4. 关于产能与募投项目
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371人、361人、985人。其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生产人员762人。
(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湿巾类产品产能分别为414,072.00万片、417,528.00万片和806,689.80万片。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在100%以上,产销率处于较高水平。
(3)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功能湿巾扩建项目”投产后,完成后,预计投产第一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的50%,投产第二年达到设计能力的80%,投产第三年达到设计能力的100%,因此,从该项目完成后第三年开始,发行人的湿巾产能预计约为86.75亿片/年。
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的生产工艺中的自动化实现情况等,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量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含租赁)变动情况、存货金额变动及仓储情况等生产情况与经营业绩变动的匹配性。
(3)结合发行人2020年末产能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目前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是否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预计项目达产后新增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金额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发行人的生产工艺中的自动化实现情况等,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湿巾类、面膜类产品主要生产工艺整体上自动化程度较高,但溶液配制、外包装、堆垛入库等环节因为溶液配方、产品包装多样性无法完全实现自动化,需配置较多生产人员。发行人设有专门的溶液配制中心负责溶液配制,该环节需要人工称量溶液原料、复核并配制溶液。外包装、堆垛入库环节所需人数较多,主要系发行人产品种类、规格较多,对外包装要求不尽相同,存在人工进行外包装、装箱、堆垛入库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与员工人数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74,301.05 | 27,743.03 | 28,302.91 |
期末员工人数 | 985 | 361 | 371 |
平均员工人数 | 691 | 370 | 372 |
人均产值(万元/人) | 107.53 | 74.98 | 76.08 |
二、量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的产能及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含租赁)变动情况、存货金额变动及仓储情况等生产情况与经营业绩变动的匹配性。
(一)产能、产能利用率、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与经营业绩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量、产能利用率、固定资产与营业收入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片
项目 | 2020年度/年末 | 2019年度/年末 | 2018年度/年末 | ||
金额/数量 | 增长率 | 金额/数量 | 增长率 | 金额/数量 |
营业收入 | 74,301.05 | 167.82% | 27,743.03 | -1.98% | 28,302.91 |
产能 | 811,130.76 | 92.01% | 422,452.80 | 0.90% | 418,672.80 |
产量 | 1,283,077.42 | 181.08% | 456,488.19 | -0.04% | 456,683.07 |
产能利用率(%) | 158.18% | 46.39% | 108.06% | -0.94% | 109.08% |
固定资产原值 | 房屋及建筑物 | 4,219.37 | 3.91% | 4,060.53 | 0.18% | 4,053.43 |
机器设备 | 20,608.98 | 53.34% | 13,439.91 | 11.98% | 12,002.39 | |
运输工具 | 604.68 | 114.25% | 282.23 | -5.28% | 297.95 | |
电子设备及其他 | 653.56 | 20.90% | 540.59 | 3.18% | 523.91 | |
合计 | 26,086.59 | 42.37% | 18,323.26 | 8.57% | 16,877.68 |
一致,具体原因如下:2019年末,机械设备账面原值较2018年增加 1,437.52 万元,同比上升 11.98%,主要为2019年9月采购包装机、折叠机等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同时当年淘汰了个别生产线减少部分产能,导致当年产能仅略有上升。2020年12月末,机械设备账面原值较2019年末增加7,169.07万元,上升53.54%,主要为采购包装机、折叠机、粘盖机等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加之2019年新增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形成的产能,使得2020年产能有效提升。2020年,发行人的产能利用率为158.18%,高于2018年、2019年,主要系发行人增加员工、增加生产班次所致。2020年,发行人订单快速增加,发行人通过租赁厂房并增加固定资产设备扩大产能,同时增加员工进行加班排产提高产量,随着产能与排班的增加,发行人产量快速提升,发行人营业收入迅速增长。报告期内,发行人产量与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基本一致。综上,发行人产能、产能利用率、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与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存货、仓库使用面积变动情况与经营业绩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仓库使用面积与营业收入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平方米
项目 | 2020年末/年度 | 2019年末/年度 | 2018年末/年度 | ||
金额/面积 | 增长率 | 金额/面积 | 增长率 | 金额 |
营业收入 | 74,301.05 | 167.82% | 27,743.03 | -1.98% | 28,302.91 |
存货 | 原材料 | 5,014.62 | 165.76% | 1,886.88 | 11.12% | 1,698.08 |
库存商品 | 1,652.80 | 90.91% | 865.77 | 43.68% | 602.56 | |
发出商品 | 2,213.64 | 930.10% | 214.89 | 8.65% | 197.79 | |
周转材料 | 198.00 | 4.15% | 190.12 | 57.63% | 120.61 | |
在产品 | 1,052.05 | 120.95% | 476.15 | 49.48% | 318.53 | |
合计 | 10,131.11 | 178.80% | 3,633.81 | 23.70% | 2,937.57 |
仓库使用面积 | 原材料库面积 | 22,372.80 | 140.18% | 9,315.00 | - | 9,315.00 |
周转材料库面积 | 116.00 | - | 116.00 | - | 116.00 | |
成品库面积(在产品、库存商品) | 16,592.70 | 71.10% | 9,697.50 | - | 9,697.50 | |
合计 | 39,081.50 | 104.31% | 19,128.50 | - | 19,128.5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仓库使用面积与营业收入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变动幅度与营业收入不一致,主要原因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账面价值逐年增长,主要系发行人产品销售的业务规模扩大所致,2019年末存货账面价值较2018年末增加696.24万元,同比增长
23.70%,主要系期末尚未发货的库存商品及原材料增加较多所致。2020年末存货账面价值较2019年末增加6,497.30万元,较2019年末增长178.80%,主要系2020年发行人经营规模持续扩大,期末备货的原材料相应增加较多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仓库使用面积分别为19,128.50平方米、19,128.50平方米、39,081.50平方米,2019年、2020年仓库使用面积分别较上年增长0.00%、
104.31%。随着发行人生产规模扩大,发行人新购或租赁仓库增加仓库使用面积,并增加贯通货架来增加仓库库容。综上,发行人存货、仓库使用面积的变动情况与经营业绩相匹配。
三、结合发行人2020年末产能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目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是否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预计项目达产后新增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金额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
(一)发行人目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是否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
1、与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适应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情况如下:
项 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营业收入(万元) | 74,301.05 | 27,743.03 | 28,302.91 |
净利润(万元) | 17,963.49 | 6,812.27 | 5,763.26 |
总资产(万元) | 85,849.51 | 39,438.96 | 36,121.32 |
湿巾类产品产能(万片) | 806,689.80 | 417,528.00 | 414,072.00 |
类产品产能约为80.67亿片, 本次募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湿巾类产品产能45亿片,占发行人2020年产能比例为55.78%,产能扩张规模较为合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结合未来市场发展的需求,扩张发行人产能并丰富现有产品结构。项目达产后有利于缓解发行人的产能压力,使得发行人的生产能力能够与日益增长的经营规模相匹配。
2020年末,发行人总资产为85,849.51万元,本次募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37,574.79万元,占发行人2020年末总资产比例为43.77%,规模较为合理。发行人盈利能力良好,能够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运营。同时,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资本实力将大幅增强,资产结构将进一步优化,盈利能力及抵御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相适应。
2、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
发行人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多年的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积累并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目前,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取得4项发明专利、22项实用新型专利和2项外观设计专利,为确保发行人在湿巾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奠定基础。发行人目前的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和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的需求。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发行人拥有一支管理经验丰富的核心管理团队,长期致力于企业管理和市场拓展,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敏锐的市场眼光。同时,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逐步建立了科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科学规范的决策体系和制度,能够支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与运营。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人目前的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
(二)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预计项目达产后新增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金额是否将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多功能湿巾扩建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
目、仓储智能化改造项目,均为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延伸或升级,募投项目不会导致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且发行人目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募投项目建设可行性不存在重大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湿巾类产品产能、产量和销量情况如下:
主要产品 | 指标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湿巾类 | 产能(万片) | 806,689.80 | 417,528.00 | 414,072.00 |
产量(万片) | 1,277,472.45 | 452,744.15 | 448,816.84 | |
销量(万片) | 1,209,463.32 | 444,080.51 | 452,084.26 | |
产能利用率(%) | 158.36 | 108.43 | 108.39 | |
产销率(%) | 94.68 | 98.09 | 100.73 |
更优质的产品,有助于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市场,吸引更多客户,从而消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
2、加大市场拓展力度,进一步挖掘优质客户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客户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8.54%、
90.11%和90.02%,前五名客户已占据发行人绝大多数产能。随着募投项目投产,凭借发行人高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行业口碑,发行人将加大市场拓展力度,进一步挖掘优质客户,充分发挥发行人在生产制造方面的能力,消化募投项目产能,实现经营业绩的稳健快速增长。
综上,发行人目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新增产能可以被充分消化,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金额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业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获取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固定资产清单,结合发行人湿巾类产品、面膜类产品生产工艺中自动化实现情况,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情况;
(2) 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固定资产清单及各类产品产能、产量、销量统计表,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复核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产能利用率、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与经营业绩的匹配性;获取发行人存货明细表、仓库明细表,结合发行人经营规模、存货监盘等情况,复核并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仓库使用面积变动情况与经营业绩的匹配性;
(3) 访谈管理层、财务部门负责人,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行业研究资料,了解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具体情况等。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自动化程度的提高,发行人人均产值总体呈上升趋势。发行人2018年、2019年平均员工人数较为稳定,2020年平均员工人数较2018年、2019年变动较大的原因主要系发行
人2020年订单大幅增加,发行人通过新增生产线、增加生产班次等措施提高公司产品产量,满足客户订单需求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产能及产能利用率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存货金额变动及仓储情况等生产情况与经营业绩变动相匹配;发行人目前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数额与发行人目前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相适应,募投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预计项目达产后新增销售收入及净利润金额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5. 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结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核查并说明:
(1)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2)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3)结合上述情况,进一步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闭环回流、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所采取的具体核查程序、各项核查措施的覆盖比例和确认比例、获取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并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流水的具体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流水核查的范围、核查账户数量、取得资金流水的方法、核查完
整性、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等。
(一)核查范围及账户数量
申报会计师已充分评估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等,开立或控制的共计190个银行账户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对象 | 核查账户数量 |
发行人 | 洁雅股份 | 34 |
实际控制人 | 蔡英传(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冯燕(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 | 33 |
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 | 叶英(股东、董事、副总经理、销售总监)、蔡明霞(股东、董事、计划部经理)、冯磊(股东、董事、技术研发中心经理、质量总监)、袁先国(股东、董事、行政总监)、崔文祥(股东、监事会主席、采购总监)、朱怀河(股东、职工监事、设备总监)、胡能华(股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生产部总监)、王翠霞(股东、财务总监)、杨凡龙(财务经理)、梁利(出纳) | 123 |
①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清单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关注银行账户用途,了解报告期内新开立账户和注销账户的原因;
②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全部银行账户进行函证确认;
③对照银行日记账,核对是否已提供账务记录中所列示的所有银行账户,检查银行对账单期末余额是否与发行人银行日记账期末余额一致。
(2)为验证相关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的完整性,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交叉核对已经取得的银行流水的对方账户和交易对手方,验证获取银行流水的完整性;
②取得相关人员出具的关于名下银行卡及银行流水情况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已提供2017年至2020年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资金流水(包括已注销账户)”;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在申报会计师陪同下,对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进行逐一走访,确认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并要求打印报告期内所有账户银行流水,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
(三)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核查程序、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
1、核查金额重要性水平
申报会计师在充分评估发行人所处经营环境、行业类型、业务流程、规范运作水平、主要财务数据水平及变动趋势等因素之后,对发行人50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大额资金往来、相关自然人5万元(或等额外币)以上的大额流水进行核查。
2、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控制度进行测试,分析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2)获取发行人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并与发行人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以确认账户信息的完整性;
(3)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银行账户余额进行函证,以确认各期末银行存款余额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对报告期内的各银行账户流水超过重要性水平的收支进行双向核对,关注相关关联方在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有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形;
(5)陪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前往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进行逐一走访,确认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并要求打印报告期内所有账户银行流水,包括报告期内注销的银行账户;
(6)根据银行流水中显示的交易对方的名称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部客户、供应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进行了交叉核对。逐笔检查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三者金额、交易对方的名称是否一致。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真实供应商。若交易对方为个人,检查该个人是否为关联方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检查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关注发行人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等相关重要人员是否存在异常往来;
(7)针对未达到重要性水平的交易,重点关注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的资金往来,通过获取完整的关联方清单,在序时账中进行检索核查发行人是否与关联方有异常往来;
(8)获取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检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取现、大额异常收支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代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况,并获取相关人员不存在为发行人代收收入或代垫成本费用的情形的承诺;
(9)获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关于所提供银行账户完整的承诺;
(10)获取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从发行人获得现金分红情况,核查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3、异常标准及确定程序
申报会计师异常标准确定如下:
(1)发行人
①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②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③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经营活动、资产购置等不匹配的情况;
④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⑤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
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
①查看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支付等异常情形;
②比对其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③比对其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存在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若存在上述情形,申报会计师逐笔进行核查,核查相关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来源及其合理性。
(四)受限情况及替代措施
1、受限情况
发行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参与发行人实际经营以及流水涉及个人隐私,未提供银行流水。
2、替代措施
(1)通过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的核查,关注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及其控制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2)通过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的核查,关注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及其控制或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法人在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3)获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及关键岗位人员之间不存在利益往来,也不存在为发行人代收收入及代垫费用情形的承诺。
二、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申报会计师获取了上述190个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将上述银行流水中的交易对方名称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了交叉核查,并对银行流水中的大额取现、大额收付情况进行了逐笔核查,具体核查结果如下:
(一)发行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19年6月、7月,实际控制人蔡英传为收购发行人原股东俞伟华、前海银创、苏州银创持有的洁雅股份的股权,分两次向发行人借款10,547,271.00元、3,029,414.99元。上述借款本息于2019年10月归还。
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与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不存在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较大缺陷;
2、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发行人控制或未在发行人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3、发行人大额资金往来不存在重大异常,与发行人经营活动、资产购置等相匹配;
4、除2019年蔡英传与发行人的资金拆借外,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5、发行人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发行人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6、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冯燕夫妇二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33个,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性质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分红 | - | 47.15 | 541.04 | - | - | - | - | - |
工资、奖金 | 15.98 | - | 18.80 | - | 14.82 | - | 15.31 | - |
与发行人的资金拆借 | - | - | 1,357.67 | 22.75 | - | - | - | - |
本人及家庭内部(含近亲属)结转 | 442.55 | 417.30 | 475.90 | 414.07 | 414.32 | 389.77 | 473.73 | 379.76 |
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 233.80 | 160.00 | 330.05 | 250.00 | 250.99 | 245.00 | 5.00 | 20.00 |
股权认购(转让)款 | - | - | - | 1,376.61 | - | - | - | - |
房、车买卖 | - | - | - | - | - | 121.36 | - | - |
子女教育、旅游购物、家庭日常消费支付 | - | 239.10 | - | 67.44 | - | 19.86 | - | 11.44 |
其他个人资金往来 | 140.00 | 200.00 | 10.00 | - | 50.00 | 179.69 | 12.00 | - |
现金存取 | - | - | - | - | 19.21 | - | 6.70 | 10.00 |
创、苏州银创持有的洁雅股份的股权,共向发行人借款1,357.67万元;2019年10月蔡英传还清借款本息,其中借款本金直接抵扣2019年10月发行人向蔡英传分配的现金股利,利息22.7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偿还。
2008年11月,发行人股东蔡曙光以1元的价款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蔡英传处受让洁雅有限56.43万元股权,并由发行人办理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自上述股权转让完成至2019年,发行人共进行了4次现金分红。因转让双方对上述股权的股利归属约定不明,该4次现金分红均由蔡英传领取。2020年4月27日,为进一步明晰蔡曙光所持发行人股权对应分红款的分配,蔡英传与蔡曙光签订《关于洁雅生物股份分红归属的补充约定》》,约定蔡曙光所持发行人股份2014年度以前的分红归蔡英传享有;双方各享受发行人2016年和2019年所涉股份税后分红款943,041.85元的50%;蔡曙光所持发行人股份未来的分红款归蔡曙光享有。2020年6月,实际控制人按照协议向蔡曙光转账支付47.15万元。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除2019年实际控制人蔡英传与发行人的资金拆借及2020年向蔡曙光转账支付分红款47.15万元外,蔡英传、冯燕个人银行大额收付主要为分红款、工资、奖金等收入,本人及家庭内部(含近亲属)结转、亲朋好友资金周转等个人性质的资金往来,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投资理财,房车购置、子女教育、旅游购物、家庭日常消费支付等私人用途。不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
(三)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
经核查,叶英(股东、董事、副总经理、销售总监)、蔡明霞(股东、董事、计划部经理)、冯磊(股东、董事、技术研发中心经理、质量总监)、袁先国(股东、董事、行政总监)、崔文祥(股东、监事会主席、采购总监)、朱怀河(股东、职工监事、设备总监)、胡能华(股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生产部总监)、王翠霞(股东、财务总监)、杨凡龙(财务经理)、梁利(出纳)等10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共计123个,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性质 | 2020年 | 2019年 | 2018年 | 2017年 |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收入 | 支出 |
分红 | - | - | 40.60 | - | - | - | - | - |
工资、奖金 | 56.69 | - | 41.69 | - | 19.46 | - | 20.78 | - |
备用金 | - | - | - | - | 8.82 | 9.82 | 5.00 | - |
本人及家庭内部(含近亲属)结转 | 196.82 | 262.64 | 251.50 | 133.00 | 537.55 | 277.13 | 106.75 | 42.19 |
股票期货账户转账 | 102.00 | 115.10 | 6.00 | 10.00 | - | 7.00 | - | - |
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 550.14 | 526.54 | 631.64 | 644.17 | 665.33 | 758.79 | 511.68 | 555.70 |
股权认购(转让)款 | - | - | - | - | - | - | - | 56.82 |
房、车买卖 | - | 32.56 | - | - | 10.00 | 253.55 | 10.00 | 59.88 |
子女教育、旅游购物、家庭日常消费支付 | - | 18.71 | - | - | - | 23.00 | - | - |
其他个人资金往来 | 74.82 | 42.81 | 43.00 | 82.50 | 43.95 | 35.00 | 15.00 | 15.00 |
现金存取 | 30.00 | - | 12.70 | - | 52.95 | 30.60 | - | 5.00 |
借贷平台资金往来 | 53.16 | 6.23 | - | - | - | - | - | - |
人报告期内的全部客户、供应商、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进行了交叉核对。逐笔检查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三者金额、交易对方的名称是否一致。若为销售收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真实客户;若为采购付款,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发行人真实供应商。若交易对方为个人,检查该个人是否为关联方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检查交易性质是否具备合理性。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资金闭环回流的情况。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申报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清单及银行流水,针对大额支付检查交易对方是否为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供应商及其实际控制人。关注发行人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相关重要人员是否存在异常往来,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出具的不存在代收客户款项或代垫成本费用的承诺。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或承担成本费用。
(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份代持
申报会计师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其出资及获得现金分红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其承诺。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股份代持。
(四)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发行人制定了《内部控制基本制度》、《内部审计基本制度》、《预算管理办法》、《营运资金管理办法》、《财务报告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办法》、《费用报销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管理,本所已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136号),认为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本所已出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2695号),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洁雅股份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发行人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6. 关于环保相关事项
申报文件和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能,对固体污染源排污进行了登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废液,无大气污染物。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环保设施的建设与投入情况、环保费用支出的情况、相关支出和投入是否与发行人产生的污染相匹配,产品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披露发行人环保相关投入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违规排放的情形,相关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处理效果是否合规及相关处理效果检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发行人排污达标监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2)披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具体处理方式,委托处理方相关资质是否齐备、是否存在资质已过有效期或无资质的情形。
(3)披露发行人已建、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是否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环评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存在被关停的情况或被关停风险,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4)披露发行人是否具有排污许可证,发行人主要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
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5)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批复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
(6)披露发行人是否曾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或受到环保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有关公司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守法情况的媒体报道。
(7)披露发行人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如有)是否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
(8)披露发行人募投项目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9)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的,披露相关项目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10)披露发行人及其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区内,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11)披露发行人现有工程和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或装备。
(12)披露发行人是否涉及生产或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相关产品或原材料的具体类别、数量,相关产品收入占比或是否为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发行人减少或避免使用相关产品的具体措施。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报告期内环保设施的建设与投入情况、环保费用支出的情况、相关支出和投入是否与发行人产生的污染相匹配,产品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披露发行人环保相关投入是否充分,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违规排放的情形,相关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处理效果是否合规及相关处理效果检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发行人排污达标监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如有)。
(一)发行人环保相关投入是否充分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产新型多功能环保湿巾项目、新型卫生抗菌湿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系对无纺布等原材料进行分切、折叠、注液以及包装,污染物主要为废弃包装材料、边角料,纯水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浓水”、生活污水以及纯水制备工序更换的反渗透膜和滤芯,过期的功能性化学添加剂和实验室废液等,主要污染物均通过第三方处理后间接排放,环境影响较小,未单独核定排放总量指标。发行人已经根据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了污水预处理装置及管网设施、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施,相关支出和投入与发行人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主要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
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水、固体废弃物和废液,无大气污染物,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发行人一贯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发行人结合自身情况制订了环境保护相关制度规程,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并配备了环保管理专门工作人员,明确了环境保护的管理方针目标,并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均通过第三方处理后间接排放,环境影响较小,未单独核定排放总量指标。2018年发行人参与铜陵市非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被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不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违规排放的情形,发行人主要污染物具体排放情况如下:
污染物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情况 |
废水 | 浓水 | 经污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通 |
污染物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情况 |
生活污水 | 过园区管网输送至铜陵市狮子山高新区污水处理厂,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
固体废弃物 | 边角料、废弃包装材料 | 发行人收集后集中处理 |
反渗透膜、滤芯 | 厂家回收 | |
废液 | 过期的功能性化学添加剂 | 委托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验室废液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环保投入 | 132.32 | - | - |
费用化环保支出 | 32.58 | 24.49 | 18.99 |
合计 | 164.90 | 24.49 | 18.99 |
项目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环保投入及支出(万元) | 164.90 | 24.49 | 18.99 |
主要产品产量(万片) | 1,283,077.42 | 456,488.19 | 456,683.07 |
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 主要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排放 |
规及相关处理效果检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1、主要处理设施、治理措施及其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废液均得到了有效处置,符合排放要求。其中,废液为过期的功能性化学添加剂及实验室废液,属于危险废物,经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进行处理。发行人主要污染物相关处理设施、治理措施及其处理能力、运行情况如下:
序号 | 主要污染物 | 主要处理设施 | 治理措施 | 处理能力 | 运行情况 |
1 | 废水 | 污水预处理装置及管网设施 | 经预处理后通过园区管网输送至铜陵市狮子山高新区污水处理厂 |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运行良好 |
2 | 固体废弃物 | 固废暂存间 | 固废收集后由发行人进行集中处理或由原生产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 不对外界环境产生影响 | 运行良好 |
3 | 废液 | 危废暂存间 | 危废收集后交由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不对外界环境产生影响 | 运行良好 |
序号 | 监测种类 | 监测项目 | 是否符合监测要求 | 监测单位 | 监测时间 |
1 | 废水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 | 符合 | 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 2020.10 |
2 | 废水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 | 符合 | 安徽环能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 2019.8 |
3 | 废水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石油类 | 符合 | 铜陵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2018.8 |
落实的重大环保问题。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核查程序
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支出凭证、环保监测报告及情况说明,了解发行人环保投入及支出的具体用途,走访查看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核查发行人环保投入及支出与发行人污染是否匹配;查阅相关环保法规及发行人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政府污染物排放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及支出与污染相匹配,环保投入充分。发行人主要环保处理设施及治理措施能够满足污染物治理的需求,处理设施及治理措施能够正常运行,不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违规排放的情形;发行人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无须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发行人环保监测、环保部门抽查结果正常。
(此页无正文,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10472号)》中相关财务问题的核查意见(容诚专字[2021]230Z1767号)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特殊普通合伙)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