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1-048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除此之外,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优化公司治理,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九人变更为七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2012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401007690294270。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合肥泰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2012年4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依法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3401007690294270。 |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科技创新为动力,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 公司的经营理念:绿色、健康、安全、服务。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七十九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四)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但在参会董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挂号邮寄、电话、短信或微信等其他有效通讯方式进行通知;但在参会董事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 |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七)款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二百一十条增加第(四)款 | (四)公司可视情况需要在内部或外部将总经理称为总裁,副总经理称为副总裁。相应职务的法律实质不变,此 |
条款适用于公司章程和其他所有的公司制度。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泰禾智能公司章程》(2021年5月修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启用新《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