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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影业: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2

证券代码:601599 证券简称:浙文影业 公告编号:2021- 043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67号)核准,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7,817,489股新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2.2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11,175.36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10,471,308.0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589,439,867.31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5月20日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截至2021年5月20日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了苏公W[2021]B05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

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户 名开户行账 号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1202020229900660073593,307,401.78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晨、杨鑫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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