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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5-18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02号文核准,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森远股份”)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00元(“元”指“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41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6,512,885.2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1,487,114.7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1日出具的会验字[2011]610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开发区支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216710182600012625,截至2011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12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总投资12000万元大型沥青路面再生养护设备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单号:7216710184000002464)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5月5日,期限为6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216710182600012788,截至2011年5月5日,
  专户余额为196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单号:7216710184000002315)存放的募集资金155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5月5日,期限为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三、公司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90020102000000267,截至2011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总投资4000万元成套公路养护设备产品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5月5日,其中:期限为3个月的金额为1000万元(存单号:0990020102000000374),期限为6个月的金额为3000万元(存单号:0990020102000000366)。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四、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12900002510999,截至2011年5月5日,专户余额为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总投资3000万元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5月5日,其中:期限为3个月的金额为1000万元(存单号:41290000258000010),期限为6个月的金额为2000万元(存单号:41290000258000024)。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五、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六、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七、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群伟、刘义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八、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九、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国信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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