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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5-18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1年5月17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1年5月7日起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9人,总有效票数为9票。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肖壮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肖壮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肖壮先生在董事会任职期间,对本公司的发展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陆跃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陆跃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一)。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陆跃华先生的任职资格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吴照云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吴照云先生由于工作原因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吴照云先生在董事会任职期间,对本公司的发展所做出的重大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议案尚需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良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李良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详见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四)。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李良智先生的任职资格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后,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客户服务分公司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组织机构,优化营销网络和机构,实现资源共享,便于更好的对客户的沟通。一致同意公司设立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分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准的名称为准)。
  (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客户服务分公司向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的议案》。
  为了充分发挥拟成立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分公司(以下简称"客服公司")拥有的资源和优势。一致同意客服公司与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签订服务合同, 由燃气公司委托客服公司对水表和气表共有的用户进行代理抄表服务工作。根据代抄工作量,预计2011年客服公司将向燃气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详见同日《公司关于客户服务分公司向南昌市燃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1-024号公告)
  (其中:同意票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注:由于该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总有效票数应为4票。公司三位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无异议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一:
  董事候选人简历:
  陆跃华,男,1959年11月出生,籍贯江西南昌,大专,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9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南昌肉联厂销售公司副经理,南昌肉联厂贸易公司经理,南昌肉联集团市场营销部部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副部长,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西洪城水业环保公司总经理。
  附件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良智,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湖南省华容县人。江西财经大学教授。1985年7月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工业经济系(现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工业经济管理专业。1987年7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工业经济专业。2003年度12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系企业管理室主任;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副主任、主任;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部主任;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三: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良智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1年5月17日
  附件四: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良智,作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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