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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遮阳: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股票简称:玉马遮阳 股票代码:300993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Yuma Sun-shading Technology Corp., Ltd.

(住所: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五月

特别提示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马遮阳”、“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1年5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31,223,31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四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我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境内下游客户整体需求有所放缓,对公司境内销售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随着全球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一步爆发,公司境外销售亦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501.17万元,同比上升0.37%;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805.03万元,同比下降0.98%;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688.48万元,同比下降12.67%。2020年,公司内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1,392.86万元,同比下降4.32%,外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302.56万元,同比下降0.45%。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尚不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明朗,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风险

公司所聚焦的功能性遮阳材料市场,国内外市场参与者众多,随着建筑遮阳企业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制造工艺的不断改善,行业竞争将日趋激烈。倘若公司无法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以有效应对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将会面临市场占有率降低、经营业绩增速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三)外销收入占比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境外销售区域广泛,分布在全球六大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外销业务收入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599.31万元、25,418.05万元和25,302.5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98%、68.10%和68.95%。外销业务易受到出口目的地国进口政策、经济状况、政治环境和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果外销业务发生波动,将对公司境外销售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9,599.31万元、25,418.05万元和25,302.56万元,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98%、68.10%和68.95%。报告期内,汇率变动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106.82万元、145.36万元和-1,051.98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4%、1.15%和-8.37%。随着公司境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未来汇率波动幅度加大,则公司出现汇兑损失的可能性也将增加,将对公司利润构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2017年,公司经评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期间,公司暂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报告期内,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43%、

9.41%和9.06%。2020年12月7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办公室下发《关于山东省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文字[2020]216号),公司通过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GR202037000859。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评定,税收优惠到期后不能复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将无法持续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对公司税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六)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两人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7.69%,孙承志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发行后,预计孙承志、崔月青仍处于控股地位,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具有重大影响。虽然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但如果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而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予以不当控制,则会影响甚至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880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玉马遮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玉马遮阳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玉马遮阳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506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A股股本为131,68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其中31,223,318股于2021年5月24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玉马遮阳”,证券代码为“300993”。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24日

(三)股票简称:玉马遮阳

(四)股票代码:30099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1,68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2,92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1,223,31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00,456,682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

为的股份数量为1,696,682股,占网下发行总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5%。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首次公开发前已发行股份孙承志35,000,00026.582024年5月24日
保丰投资26,000,00019.742024年5月24日
崔月青15,000,00011.392024年5月24日
钰鑫投资8,000,0006.082024年5月24日
浩金致同3,330,0002.532022年5月24日
浩金致信3,330,0002.532022年5月24日
钜鑫投资2,600,0001.972024年5月24日
永合金丰2,100,0001.592022年5月24日
崔贵贤1,000,0000.762024年5月24日
李其忠1,000,0000.762022年5月24日
国兴萍600,0000.462022年5月24日
杨金玉200,0000.152022年5月24日
范英杰200,0000.152022年5月24日
梁金桓200,0000.152022年5月24日
纪荣刚100,0000.082022年5月24日
刘晓伟100,0000.082022年5月24日
小计98,76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上发行股份15,966,00012.122021年5月24日
网下无限售股份15,257,31811.592021年5月24日
类别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股本比例(%)
网下限售股份1,696,6821.292021年11月24日
小计32,920,00025.00-
合计131,680,000100.00-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Yuma Sun-Shading Technology Corp.,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9,87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承志
成立日期:2014年7月4日
住所:寿光市金光西街1966号
邮政编码:262702
经营范围遮阳节能技术的研究、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遮阳节能新材料、高分子复合材料、功能性遮阳面料、帘幔布、墙布、窗帘及构件、家居装饰材料及配饰、遮阳篷、遮阳伞及配件、阔光玻璃门窗及配件;经营国家允许范围内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功能性遮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下的“41 其他制造业”(行业代码:C41)
联系电话:0536-5218698
传真号码:0536-5218698
互联网地址:http://www.yumate.com
电子信箱:ymdshbgs@yumat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杨金玉,0536-5218698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孙承志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3,500.00通过保丰投资持有1,787.50万股5,287.5053.54%-
2崔贵贤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100.00通过钰鑫投资持有55.00万股155.001.57%-
3纪荣刚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10.00-10.000.10%-
4王玉华董事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通过钰鑫投资持有15.00万股15.000.15%-
5赵宝华独立董事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
6李维清独立董事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
7王瑞独立董事2019年5月30日-2022年3月7日-----
8李其忠监事会主席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100.00-100.001.01%-
9孙德斌职工代表监事2019年3月8日-2022年3月7日-通过钰鑫投资持有10.00万股10.000.10%-
10王海萍监事2019年9月17日-2022年3月7日-通过钰鑫投资持有5.00万股5.000.05%-
11杨金玉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9年5月15日-2022年3月7日20.00-20.000.20%-
12国兴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19年5月15日-2022年3月7日60.00-60.000.61%-
13梁金桓副总经理2019年9月23日-2022年3月7日20.00通过钰鑫投资持有35.00万股55.000.55%-
14于仕龙副总经理2019年9月23日-2022年3月7日-通过钰鑫投资持有3.00万股3.000.03%-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孙承志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01******,1982年6月毕业于寿光市圣城街道徐家初级中学,初中学历。历任山东省寿光县第二纺织厂副厂长,寿光市玉马特帘装厂会计、厂长,玉马窗饰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彩利科贸有限公司董事,寿光利特时化工有限公司董事,玉马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月青女士,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身份证号码370723196407******。历任山东寿光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会计,玉马窗饰总经理、监事,玉马有限监事。现任保丰投资执行董事、总经理,钰鑫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钜鑫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优玛文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孙承志、崔月青夫妇,孙承志直接持有公司26.58%的股份,崔月青直接持有公司11.39%的股份;孙承志、崔月青通过保丰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9.74%的股份;崔月青通过钰鑫投资、钜鑫投资间接控制公司8.05%的股份的表决权,孙承志、崔月青共同控制公司65.76%的股份的表决权。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共实施了3次股权激励,分别通过钰鑫投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资、钜鑫投资两个持股平台和自然人直接增资的方式进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及直接持股自然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来源入股时间
钰鑫投资8,000,0008.10增资2017年8月
2018年10月
钜鑫投资2,600,0002.63增资2017年8月
崔贵贤1,000,0001.01增资2018年10月
梁金桓200,0000.20增资2018年10月
纪荣刚100,0000.10增资2018年10月
国兴萍600,0000.61增资2019年6月
杨金玉200,0000.20增资2019年6月
范英杰200,0000.20增资2019年6月
刘晓伟100,0000.10增资2019年6月
企业名称寿光钰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月青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寿光市南环路南侧(农圣街3510号)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钰鑫投资的合伙人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财产份额比例(%)
1崔月青普通合伙人378.0012.6613.13
2孙成芹有限合伙人212.007.106.88
3崔贵贤有限合伙人198.006.636.88
4王建军有限合伙人154.505.185.00
5孙成信有限合伙人151.005.065.00
6赵兴涛有限合伙人136.504.574.38
7卢玉涛有限合伙人133.004.464.38
8梁金桓有限合伙人126.004.224.38
9杨国强有限合伙人108.003.623.75
10刘玉坤有限合伙人100.503.373.13
11王宝山有限合伙人84.902.842.88
12崔美红有限合伙人79.802.672.63
13崔心娥有限合伙人70.402.362.25
14郑坤有限合伙人57.501.931.88
15王玉华有限合伙人57.501.931.88
16刘海燕有限合伙人57.501.931.88
17戴国香有限合伙人57.501.931.88
18孙彩云有限合伙人54.001.811.88
19崔锡贤有限合伙人54.001.811.88
20何文贤有限合伙人50.301.691.63
21刘金龙有限合伙人48.901.641.63
22樊国华有限合伙人44.601.491.50
23孙德斌有限合伙人39.501.321.25
24陈学霞有限合伙人37.401.251.25
25孙金林有限合伙人36.001.211.25
26于家海有限合伙人36.001.211.25
27崔保贤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28王学良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29王建伟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30刘明海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31赵秀云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财产份额比例(%)
32付传锁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33张建平有限合伙人28.800.971.00
34崔新秀有限合伙人25.200.840.88
35张清松有限合伙人21.500.720.63
36王永涛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37王宝增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38王海萍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39侯样利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40孙秀林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41何乃晓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42杨倩有限合伙人18.000.600.63
43于仕龙有限合伙人12.900.430.38
44张树杰有限合伙人12.900.430.38
45卜朋林有限合伙人10.800.360.38
46王晓明有限合伙人10.800.360.38
合计2,985.00100.00100.00
企业名称寿光钜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7年8月22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崔月青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寿光市南环路南侧(农圣街3510号)
经营范围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不得经营金融、证券、期货、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以企业自有资金对股权进行投资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财产份额比例(%)
1崔月青普通合伙人234.0025.0025.00
2崔心迎有限合伙人72.007.697.69
3付忠祥有限合伙人36.003.853.85
4付秋贞有限合伙人28.803.083.08
5桑敬敬有限合伙人28.803.083.08
6李杰有限合伙人21.602.312.31
7刘伟伟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8任晓波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9安珊珊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0杨建明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1朱鹏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2袁强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3王好明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4胡瑞新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5付忠岩有限合伙人18.001.921.92
16张艳玲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17冯秀梅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18陈静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19崔心欣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0刘文华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1张小青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2吴学伟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3张萌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4朱辉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5朱培旭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6苏红英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7徐祥祥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8李金芳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29葛志强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0崔晓婷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1崔心成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2武京丽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序号合伙人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财产份额比例(%)
33张春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4李军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5马波祥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6李帅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7隋艳艳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8许桂芬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39刘海凤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0李效水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1张慧超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2李焕明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3董通盟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4李文博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5刘桂娟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6王明岳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7李军亮有限合伙人10.801.151.15
48崔秀真有限合伙人7.200.770.77
合计936.00100.00100.00

由8,890万元变更为9,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国兴萍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60万元,杨金玉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万元,范英杰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20万元,刘晓伟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10万元。

同日,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与公司及孙承志、崔月青、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崔贵贤、梁金桓、纪荣刚、李其忠签订《关于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按照6元/股的价格向玉马遮阳进行增资合计660万元,其中11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四)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钜鑫投资、钰鑫投资、崔贵贤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三十六个月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梁金桓、纪荣刚、国兴萍、杨金玉、范英杰、刘晓伟在本次发行前就所持股份做出了锁定十二个月的承诺,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为98,760,000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2,920,000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孙承志35,000,00035.4435,000,00026.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保丰投资26,000,00026.3326,000,00019.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崔月青15,000,00015.1915,000,00011.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钰鑫投资8,000,0008.108,000,0006.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浩金致同3,330,0003.373,330,0002.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浩金致信3,330,0003.373,330,0002.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钜鑫投资2,600,0002.632,600,0001.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永合金丰2,100,0002.132,100,0001.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崔贵贤1,000,0001.011,000,000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李其忠1,000,0001.011,000,000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国兴萍600,0000.61600,0000.4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杨金玉200,0000.20200,000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范英杰200,0000.20200,000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梁金桓200,0000.20200,000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纪荣刚100,0000.10100,0000.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刘晓伟100,0000.10100,0000.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网下比例限售股份--1,696,6821.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98,760,000100.00100,456,68276.29-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期股份--31,223,31823.71无限售期限
小计--31,223,31823.71-
合计98,760,000100.00131,680,000100.00-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孙承志35,000,00026.5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保丰投资26,000,00019.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崔月青15,000,00011.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钰鑫投资8,000,0006.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浩金致同3,330,0002.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浩金致信3,330,0002.5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钜鑫投资2,600,0001.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永合金丰2,100,0001.5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崔贵贤1,000,000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0李其忠1,000,0000.7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97,360,00073.9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3,292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2.1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4.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5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64.6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2,35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93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9,837.11000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658.4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69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596.6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72994848%,申购倍数为5,780.51898倍

根据《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5,947,005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8,995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6,954,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包销,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为18,995股,包销金额为229,839.50元,保荐机构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9,83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082.03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00021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4,751.17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3,400.00
律师费188.80
审计及验资服务费680.4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6.50
发行手续费35.40
合计4,751.1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3-0003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2021年1-3月及2020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2021.3.312020.12.31变动情况
流动资产(万元)40,700.7439,296.913.57%
流动负债(万元)5,237.636,035.76-13.22%
总资产(万元)73,215.4170,923.083.23%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7.22%8.52%-1.30%
资产负债率(合并)7.19%8.55%-1.3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67,951.3864,859.514.7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6.886.574.77%
项目2021年1-3月2020年1-3月变动情况
营业收入(万元)10,399.396,481.5060.45%
营业利润(万元)3,636.952,199.8665.33%
利润总额(万元)3,642.472,137.5770.4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元)3,087.611,850.8466.8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2,965.881,839.9061.20%
项目2021.3.312020.12.31变动情况
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10.1966.8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00.1961.2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65%3.28%1.3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47%3.26%1.2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656.051,304.7426.9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0.170.1326.9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1年5月19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联系电话010-60833233
传真010-60833955
保荐代表人梁勇、牛振松
联系人屈亚楠、王笑雨、辛星、马德强、王煦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牛振松: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澳柯玛、青岛软控、青岛金王、歌尔声学、理工监测、海南橡胶、振东制药、九牧王、桃李面包、安正时尚、金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桃李面包、利群股份等再融资项目;华远地产借壳上市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及其近亲属崔贵贤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孙承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崔贵贤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同时承诺: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孙成芹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公司股东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三)公司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纪荣刚、王玉华、杨金玉、国兴萍、梁金桓、于仕龙的承诺

(1)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1年1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2)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李其忠、孙德斌、王海萍的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于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1)自本人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监事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近亲属孙成芹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六)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永合金丰、范英杰、刘晓伟的承诺:

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下称“锁定期”)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企业/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要求执行。

二、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的承诺

1、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自本人及本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人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人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二)公司股东保丰投资、钰鑫投资、钜鑫投资的承诺

1、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4、自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公司股东浩金致同、浩金致信的承诺

1、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的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审慎制定减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通知、备案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4、自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时,本企业可不再遵守上述承诺。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同意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本企业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制定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下同)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除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将停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①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②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实施顺序

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不符合公司进行股票回购的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①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

②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3、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当触发前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在30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需)。在回购股票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后,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公告、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等程序及手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 公司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3)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4)单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3个月内实施完毕回购股票。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4、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1) 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将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或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扣除历次已增持金额)的15%,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100%,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程序

如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总和(税后金额)的15%,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或津贴(税后金额)的100%,且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按照将由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除非出现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或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6、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未严格实施本预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相关承诺,未严格实施本预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玉马遮阳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持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公司将严格实施《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若违反相关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持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玉马遮阳”或“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本人将严格遵守《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的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玉马遮阳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玉马遮阳处获得薪酬、津贴及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玉马遮阳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30日内启动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股/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有权主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同时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及填补回报的措施”之“(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二)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本人承诺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利益,加强公司的独立性,完善公司治理,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解释、道歉等责任;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

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股利分配有关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形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和差异化政策

公司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股利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且超过5,000万元。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的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事项的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建议和监督。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如公司因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须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此外,为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2012]3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并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的《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七、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公司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本次公开发行被监管机构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人承诺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期间内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对前述义务承担个别连带的法律责任。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4、自公司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如公司公开承诺事项已承诺了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承诺将按照该等承诺的约束措施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若公司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仍无法弥补未履行相关承诺造成的损失,公司将采取本承诺函项下的约束措施直至相应损失得以弥补或降低到最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承志、崔月青的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4、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3、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

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发行人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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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本页无正文,为《山东玉马遮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保荐机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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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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