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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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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投行[2021] 016号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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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情况

成员姓名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保荐代表人陈坚曾负责或参与芯朋微(688508)、易天股份(300812)、冰川网络(300533)、麦格米特(002851)等IPO项目,华伍股份(300095)、美盛文化(002699)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麦格米特(00285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钟昊曾负责或参与芯朋微(688508)、易天股份(300812)、冰川网络(300533)、麦格米特(002851)、鑫铂股份(003038)等IPO项目,美盛文化(002699)再融资项目,智慧松德(300173)、爱康科技(002610)、麦格米特(00285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项目协办人韩志强曾负责或参与芯朋微(688508)IPO项目、麦格米特(002851)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项目组其他成员夏菁、侯炜琪、陈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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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严格的内部审核程序:

1、立项审核:2019年9月24日,本保荐机构召开立项委员会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核,同意立项。

2、内部核查部门审核:2020年3月16日至20日,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核,并形成了审核报告。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就审核意见进行了逐项回复和整改。

3、问核:2020年4月10日,本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部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拟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了问核,并形成了问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根据问核意见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完善并逐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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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核小组审核: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于2020年4月14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在内核会议上,内核小组成员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问题及风险进行了讨论,项目组就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回答。

内核小组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5、内核小组二次审核: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制度落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制定了一系列法规,项目组根据最新法规对申报文件进行了修改。2020年6月29日,内核小组对本项目进行二次审核,此次参会内核小组成员与首次参会内核小组成员一致,均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内核小组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本项目。

本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内核意见进行了逐项落实,内部核查部门对内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经充分讨论,审核同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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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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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一、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决策程序

1、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用计划、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了决议。

2、发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有关决议,包括: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股票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关于《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查证过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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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

(一)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11年7月4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6年7月5日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会议记录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高管履职情况、财务核算体系、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内部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等进行了核查,确认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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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历次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历次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均为林涓,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关于公司的信用报告,查询了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政府部门网站,取得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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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政府部门网站,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127.01万元、5,078.43万元,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中的“2.1.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规定的标准。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

发行人存在一名机构股东珠海凯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机构股东不存在向他人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的情形;设立初衷并非基于专业的股权投资或其它投资管理之目的,设立后只持有显盈科技的股份,未开展且未来不会开展其它投资类活动,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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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该等规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六、关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长期持续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多国爆发。目前,通过延迟企业复工、限制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等措施,国内疫情已经基本得到控制,但美国和欧洲仍是疫情重灾区。发行人产品以外销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60.49%、60.34%和64.66%,美国和欧洲是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地区,如果疫情长期持续,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中美贸易摩擦加剧风险

2018年以来,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持续,自2018年9月起,公司的主要产品出口被列入美国实施加征关税清单,加征10%关税,自2019年5月起,相关产品对美国出口关税税率提升至25%。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出口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27.44%、17.74%和18.36%,截至目前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发行人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未来美国进一步提升公司主要产品出口美国关税税率,则可能对公司利润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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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外销收入占比较大,且均以美元进行结算,各期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金额分别为24,136.39万元、25,168.58万元和34,117.7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60.49%、60.34%和64.66%。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金额(收益以负数列示)分别为-204.79万元、-79.62万元和800.13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45%、-1.35%和10.45%。如果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升值,将可能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4、非Type-C接口信号转换器产品销量下滑风险

Type-C接口自2014年发布以来,凭借众多优秀的技术指标和技术特点在笔记本电脑、安卓手机、显示器、高端显卡等3C电子领域快速普及,逐渐替代常规的HDMI、DP、USB等非Type-C接口,公司Type-C接口信号转换器、数字信号拓展坞产品销量和占比均持续升高;相对应的,由于Type-C接口产品对非Type-C接口产品的挤压,报告期内,发行人非Type-C接口信号转换器产品的销量分别为795.74万个、675.07万个和658.74万个,非Type-C接口信号转换器产品存在销量下滑风险。

5、产品拓展风险

发行人当前主要产品为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和模具及精密结构件产品。公司一方面将继续加大在信号转换拓展产品领域的投入,另一方面,公司将依托现有的优质客户资源、研发和生产制造优势,开发客户正在销售的其他3C周边产品,实现3C周边产品领域的多产品覆盖。同时,继续进行产业链整合,扩大公司模具及精密结构件对外销售规模。上述产品拓展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创新风险

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属于3C电子产品周边产品,3C电子产品行业存在技术、产品更新周期较快的特点,公司需要持续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以市场为导向的研发创新投入,各期的研发投入金额分别为1,468.06万元、1,839.41万元和1,996.1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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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37%和3.76%。目前,公司凭借研发技术优势,已进入到国内外知名3C品牌商客户的供应体系,但若公司未来创新方向错误或研发项目失败,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音视频信号传输技术标准不断演进,导致信号转换拓展产品也需要持续进行产品升级迭代,发行人需要对传输标准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判断从而在开发新产品时有所侧重,若公司未来未能准确把握传输标准发展趋势或研发速度不及传输标准演进速度,将会对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经营风险

1、不能维持较高毛利率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20.80%、29.85%、30.93%,高于可比公司佳禾智能、奥海科技。主要原因一是产品不同,二是客户类型、产品研发的主导方不同。未来,如果公司主营产品、客户类型、对产品研发的主导程度发生重大变化,将导致公司不能维持较高毛利率。

另外,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成本中,原材料占比在66%至70%之间,主要原材料包括芯片、被动器件等,因此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单位成本受到主要材料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此外,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外销占比在60%左右,且均以美元进行结算,因此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单价受到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变动的影响。若未来,芯片、被动器件等材料的采购价格持续上升或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持续升值,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将存在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2、产品被同类产品替代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定位于中高端市场,依托优秀的研发实力、迅速的响应能力和稳定的生产品质,发行人获得了行业内大部分中高端客户的认可,包括Belkin、StarTech.com、茂杰国际等。发行人产品在可靠性、兼容性和发热控制等品质方面,在功能设计、工业设计等设计方面,在质量管控方面实现了差异化优势。未来,若竞争对手加大投入,在上述产品指标方面接近或超越发行人,可能导致竞争加剧,发行人客户选择竞争对手产品,从而导致产品被同类产品替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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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约60%的收入来自于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出口销售业务,报告期各期公司实际收取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分别为2,698.46万元、1,671.93万元和2,830.0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与增值税销项税率一致,但如果未来国家调低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对应的出口退税率或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会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实际收取的出口退税款项将会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净额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五)内控风险

1、外协加工厂商管理风险

公司采用自主生产与外协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模式,SMT贴片、双倍线加工的工序以及部分生产过程相对成熟的非Type-C产品通过外协方式进行生产。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服务采购金额分别为3,431.37万元、4,613.85万元和5,694.27万元。若未来公司未能保持对对外协加工厂商的有效管理,将可能存在影响公司产品质量、阻碍生产进度的风险,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规模扩大引致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经营规模、资产规模、人员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需要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对公司各部门工作的协调性、严密性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公司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的3C电子产品行业产品更新速度快,对产品研发、市场开发反应速度要求高,因此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以及研发、市场人才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公司可能面临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人才流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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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774.94万元、9,078.78万元和14,271.6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66%、32.93%和38.18%,其中账龄在六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98.58%、96.15%和99.25%。报告期内,虽然公司主要客户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历史回款记录良好,且公司通过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防范应收账款回收风险,但未来若客户经营不善或双方存在纠纷等原因,可能存在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的风险。

2、存货管理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8,296.51万元、7,644.48万元和8,043.46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9.42%、27.73%和21.52%。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谨慎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264.04万元、241.41万元和226.85万元,若未来随着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市场需求、生产运营环境等发生改变,公司未能对存货保持持续有效的管理,则公司面临的存货跌价风险将会提升,进而对公司的利润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能持续的风险

母公司显盈科技自2014年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8月17日,显盈科技“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有效期为三年,报告期内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年7月,发行人递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材料,已于2020年12月11日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名单,目前已公示结束,并于2021年1月15日取得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出具的《关于深圳市2020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1]18号),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证通过,已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044201408。若未来母公司显盈科技税收优惠期满后未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因母公司所得税率提升而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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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有18项境内注册商标,9项境外注册商标,121项已授权的专利和6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商标、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不存在权属纠纷。公司一贯重视知识产权研发和保护,由专人负责各项专利的申请、取得以及后期维护,但仍存在知识产权遭侵权和诉讼的风险。

(八)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拟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为不超过1,351.00万股,发行情况将受到公开发行时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的认可程度及股价未来趋势判断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开发行时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可能存在因认购不足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九)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总股本为4,051.00万股,本次预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351.00万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8,668.69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量和所有者权益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需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体现,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面临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期内下降、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七、关于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后认为,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以及持续盈利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发行人所处行业前景广阔

(1)Type-C接口快速普及

自2014年发布以来,Type-C接口在笔记本电脑、安卓手机、显示器、高端显卡等消费电子领域快速普及,逐渐替代USB Type-A接口、HDMI和DP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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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C接口在新设备上快速普及,原有设备的VGA、DVI、HDMI和DP、USBType-A等接口在继续使用,导致新老设备间接口不匹配,接口转换需求快速增长。

(2)笔记本电脑不断轻薄化

近年来,笔记本电脑整体呈现出轻薄化的发展势头,导致接口不断精简,越来越多的笔记本电脑开始配置Type-C接口,减少配置USB Type-A接口并逐渐放弃配置HDMI、DP、RJ45有线网络等接口,当用户在使用传统U盘等非Type-C接口外设时,以及使用超过设备自带接口数量的外设时,必须通过信号转换拓展产品进行转换、拓展。因此,笔记本电脑的轻薄化趋势会带来更多接口转换、拓展需求。

(3)3C电子产品市场继续增长

2019年度,PC市场出货量同比实现增长,回暖迹象明显;电视、投影仪等显示设备市场规模持续增长,尤其是超高清电视、4K投影仪等高端产品增速较快;全功能Type-C接口安卓手机占比越来越高。3C电子产品市场的增长将带动作为3C周边产品的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销售增长。

2、发行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巨大

(1)客户优势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已与众多行业知名品牌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行业知名品牌商客户包括:Belkin、StarTech.com、绿联科技、Cropmark、SANWASUPPLY等。

①与行业知名品牌商持续合作,推动公司收入规模稳步增长

公司与部分行业知名品牌商客户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客户自身的增长带动双方交易规模的增长,进而推动了公司收入规模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客户与公司合作品类的扩大,也带动着双方交易规模的增长。近年来,Type-C接口快速普及推动Type-C信号转换拓展产品需求快速增长,StarTech.com等公司老客户也扩大了与公司合作的产品品类,新增采购Type-C信号转换拓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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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公司收入规模增长。

②行业高端品牌商对产品的严格要求,促使公司研发和制造水平不断提高不同于中低端客户,行业高端品牌商客户往往对产品设计、品质和安规等方面有着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公司需要更多研发投入才能满足这些要求,例如:2018年下半年,为了满足Belkin对Type-C信号拓展坞产品抗干扰能力、铝壳色差和老化测试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公司进行了3个月以上的针对性研发,专门为生产线增加了老化测试工序,并前往Belkin指定安规实验室进行检测,最终获得Belkin认可,并于2019年批量出货,在此过程中,公司的研发能力、工业设计能力和生产管理能力均有大幅提升。

③成为行业高端品牌商的供应商,有助于市场开拓

行业高端品牌商为维护自身品牌,对ODM供应商有着严格的准入机制和较长的认证周期,公司成为Belkin、StarTech.com等行业高端品牌商的供应商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作用,是公司技术和制造实力的体现,有利于公司吸引新客户或者向原有客户推介新产品。

(2)研发优势

①公司与芯片厂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能较早获得新型芯片获得先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研发工作,不断进行产品创新,报告期内研发支出合计超过5,300万元。公司与VIA、Synaptics和ITE等上游芯片原厂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帮助其对新芯片展开测试、试用,公司能够较早获得新型芯片供应,提前进行产品研发,从而取得先发优势。公司已建立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并引入了IPD集成开发系统;公司研发团队在产品研发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技术实力突出;公司拥有安规认证实验室和工业级3D打印实验室,具备各类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技术开发能力,能够提供完整的信号转换拓展产品解决方案。

②公司在Type-C产品领域具有先发优势,产品已被众多知名客户采用

2015年,在Type-C接口技术推出初期,公司敏锐地意识到Type-C接口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迅速开展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同时大幅扩充研发团队,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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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推出公司首款Type-C信号转换器产品,是行业内较早推出该类产品的企业,获得先发优势。2016年,公司在Type-C信号转换器产品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全功能Type-C多口信号拓展坞产品,目前,公司Type-C产品系列完整度、工艺成熟度、产品稳定性受到客户广泛认可,已被Belkin、StarTech.com、绿联科技、Cropmark等全球知名3C周边品牌商采用。

(3)产品优势

①公司产品在可靠性、兼容性和发热控制等品质方面具有优势

公司产品定位于中高端,公司也采用多项措施确保产品品质达到中高端定位要求,如:公司坚持使用符合ROHS指令、REACH法规等环保要求的高品质原材料,产品可靠性更高;公司产品经过多种使用设备和多种使用场景测试,兼容性更好;公司研发人员PCBA布图经验丰富,产品集成度更高,信号衰减更少,发热量控制更好;公司生产环节要求更为严格,产品装配精度更高,产品一致性更好。

②产品在功能设计、工业设计等方面具有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设计,在深入调研市场需求、终端消费者偏好与客户反馈基础上,持续研发功能领先、品质过硬、设计出色的产品。公司设有产品中心,从功能设计和外观设计等方面为终端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使用体验。公司具有模具及精密结构件生产能力,可以为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提供外壳及内部结构件,能够应对客户小批量订单开模需求。公司研发团队与模具结构件团队密切合作,实现更好的产品工业设计,进一步保证产品的实用性、美观性。

(4)生产制造优势

①定制化、专业设备帮助公司实现高效率、高品质生产

公司作为信号转换拓展产品ODM供应商,高度重视生产环节。为提升生产效率,在检测工序,公司定制了视觉自动检测设备,该设备能够自动将信号转换拓展产品输出的视频画面与源视频画面进行对比,代替了生产人员肉眼观察,大幅提高检测准确性和检测效率;公司还定制了自动硬盘巡测设备,该设备能够通过软件程序同时检测信号转换拓展产品上多个USB、SD和Micro SD等数据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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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提升了检测效率进而提高了生产效率。为满足客户对高品质同轴线的需求,同时降低同轴线采购成本,公司购置了专业的同轴线加工设备,自行生产高品质同轴线。上述定制设备或专业设备,帮助公司实现高效率、高品质生产。

②模具及精密结构件设计能力等帮助公司实现柔性制造

公司具备较强的模具及精密结构件设计、生产能力,可以为公司信号转换拓展产品提供外壳及内部结构件,能够应对客户小批量订单开模需求。公司有充足的生产设施和生产场地,能够支撑在不停产的情况下调试一条新生产线;公司生产线上工站是相互独立、可移动的标准工作台面,能够根据产品生产需要进行组合,从而实现快速换线。公司具备模具及精密结构件设计、生产能力和快速换线能力,使公司能够灵活调整生产计划,应对小批量、多批次的订单需求,实现柔性制造。

(5)认证优势

目前,公司已通过Intel Thunderbolt 3认证、VESA协会认证、USB协会认证、HDMI协会认证、HDCP认证、WPC无线充电联盟认证等行业协会认证;公司出口美国产品均取得美国FCC认证,出口欧洲产品均取得欧盟CE认证,并符合欧盟RoHS标准和REACH法规等产品环保强制性规定。公司通过这些认证,能够持续研发符合更高性能标准的信号转换拓展产品,持续向美国、欧盟地区出口产品,从而保持竞争优势。

3、发行人发展战略清晰、发展规划切实可行

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坚持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淘汰低毛利产品,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目前已成为国内主要的信号转换拓展产品ODM供应商,产品系列完整度、工艺成熟度、产品稳定性受到客户广泛认可。

未来,公司一方面将继续加大在信号转换拓展产品领域的投入,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继续提升在信号转换拓展产品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生产制造优势,扩大发行人Type-C信号转换拓展产品生产规模,并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开发能够支持USB4、DP2.0和HDMI2.1的超高速信号转换拓展产品。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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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依托现有的优质客户资源、研发和生产制造优势,开发客户正在销售的其他3C周边产品,实现3C周边产品领域的多产品覆盖。同时,继续进行产业链整合,在已经实现塑壳模具及结构件内部供应的基础上,推动金属模具及结构件实现内部供应,并扩大公司模具及精密结构件对外销售规模,满足客户高价值订单需求。

八、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聘请了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并出具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票发行融资公关顾问。发行人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并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款项。经保荐机构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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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意见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保荐机构在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聘请了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股票发行融资公关顾问,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十、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担任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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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韩志强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陈坚 钟昊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 负责人签名葛其明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张晓宣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朱文瑾 年 月 日
总经理签名朱文瑾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林 立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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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陈坚、钟昊担任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除本项目外,陈坚和钟昊已申报的在审企业家数均为0家。

陈坚最近三年内担任过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钟昊最近三年内担任过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

陈坚和钟昊最近3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违规记录。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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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坚 钟昊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林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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