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8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后,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于2021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书面表决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应参加董事5人,实参加董事5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经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邢美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
2、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高四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3、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邢美正、高四清、周丽丽、柴广跃、张丽霞,其中主任委员:邢美正。
4、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张丽霞、邢美正、柴广跃,其中主任委员:张丽霞。
5、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张丽霞、高四清、柴广跃,其中主任委员:张丽霞。
6、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张丽霞、邢美正、柴广跃,其中主任委员:柴广跃。
7、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聘任邢美正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
8、会议以 5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总经理提名,聘任高四清先生、李丹宁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附件: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
附件:总经理、副总经理简历
一、总经理简历
邢美正,男,199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7年7月于英国巴斯大学电子电汽工程专业硕士毕业。2017年8月至 2018年4月任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FAE工程师。2018年7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43,251,644股,和其母亲一致行动人李晓丹女士共同持有公司22.42%股份,是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邢美正先生为副总经理李丹宁先生的外甥,与其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副总经理简历
高四清先生,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7月北方交通大学通控系本科毕业。曾在深圳唯冠、中兴通讯等单位任职。2011年9月至2014年2月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4年3月至2018年6月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中心总经理,2016年2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高四清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3,220,000股,与其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李丹宁先生,197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7月陕西师范大学英美文学本科毕业。曾在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陕西鑫西美国际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16年11月至今任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李丹宁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1,500,000公司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邢美正先生的舅舅、李晓丹女士的弟弟,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