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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1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九安医疗股票代码:00243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及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19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签署日期:2021年5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8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 8

附表 ...... 9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九安医疗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和公司、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大宗交易减持、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导致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以及股东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导致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下降。
报告书、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19室法定代表人:刘毅注册资本:153,056.63元营业执照:916590016006876432成立日期:1995年05月08日营业期限:1995年05月08日至2025年05月07日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毅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19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简介

姓名性别国籍职务长期居住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在九安医疗任职情况
刘毅中国执行事务合伙人天津董事长、总经理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三和公司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被动稀释持股比例是因为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45,797,101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司总股本由432,805,921股增加至478,603,022股,新增股份已于2021年3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导致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持股数量不变的情况下,持有股份比例被动稀释。

2、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中进行大宗交易减持以及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股份变动计划

2021年5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公司的9,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一年。待购回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提前购回,未来的购回交易将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增加。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九安医疗123,053,802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占九安医疗当时股本总额的28.43%;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九安医疗109,497,902股无限售流通股票,占九安医疗目前股本总额的22.88%。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比例
石河子三和股权合计持有股份123,053,80228.43%109,497,90222.88%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23,053,80228.43%109,497,90222.88%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三和公司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自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18日,三和公司所持股份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变动方式变动时间均价变动股数(股)变动比例
大宗交易2020/09/159.744,055,9000.94%
非公开发行股票被动稀释2021/03/19不适用不适用2.63%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2021/05/188.209,500,0001.98%
合 计----13,555,9005.5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被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合计52,13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7.61%,占公司总股本的10.89%。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无买卖九安医疗股份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商登记资料;

2、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报告书原件。

二、备查地点

上述文件备置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联系人:李凡联系电话:022-87611660-8220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金平路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法定代表人声明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

刘毅日期:2021年5月2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天津
股票简称九安医疗股票代码00243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新疆石河子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实施非公开发行股份被动稀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减持、办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23,053,802股 持股比例:28.43%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09,497,902股 持股比例:22.88% 变动比例:-5.5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说明:2021年5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公司的9,5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一年。待购回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提前购回,未来的购回交易将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增加。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石河子三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签章):刘毅日期: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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