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1-058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266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股份129,208,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0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9,168,7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0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200股,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
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04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2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8%。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2020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关于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1年度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关于2021年度公司、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间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20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