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5月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6日-2021年5月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1月6日-2021年5月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交易区间 | 合计买入 | 合计卖出 |
1 | 曾水龙 | 2020.12.3-2021.4.30 | 42,500股 | 28,800股 |
经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