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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百华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我们本着独立、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关于《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8名调整为47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99.75万股调整为269.7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39.80万股调整为209.8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59.95万股不做调整。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7名激励对象授予209.8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周海涛、郑瑞志、崔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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