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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杨建国及常州中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驰投资”)就其与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履行争议事项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5月 9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34),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及一份《民事裁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初58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人民币124,122,680元的价格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原告杨建国所持有的江南园林有限公司10%股权;若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发行股份收购,则向原告杨建国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24,122,680元。

2、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国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24,122,68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收购并支付对价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建国违约金人民币12,412,268元。

4、驳回原告杨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0,918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6,833元,由被告云南旅游负担724,085元。

二、《民事判决书》(2020)苏04民初59号的主要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人民币91,726,660.52元的价格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原告中驰投资所持有的江南园林有限公司7.39%股权;若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发行股份收购,则向原告中驰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1,726,660.52元。

2、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驰投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91,726,660.52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收购并支付对价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驰投资违约金人民币9,172,666元。

4、驳回原告中驰投资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1,723元,由原告中驰投资负担5,871元,由被告云南旅游负担545,852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不服上述判决,现正在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过程中。在诉讼终审判决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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