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一年五月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13号)核准,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 “发行人”或“公司”) 向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600万元。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二)发行价格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1年4月2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4.02元/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249,846,509股(含本数)(拟募集资金金额除以发行底价得到的股
数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832,821,698股的30%,两者中的孰低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600.00万元。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02元/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49,846,509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对象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4.02元/股,发行股数249,846,509股,募集资金总额1,004,382,966.18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19家。
(四)募集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5月14日,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1,004,382,966.18元缴付华龙证券指定的账户内,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20005号)。
2021年5月17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合纵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20004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1年5月17日止,合纵科技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49,846,50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004,382,966.1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2,573,465.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71,809,501.10元。
(五)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
出合伙。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合纵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和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0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2020年6月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并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事宜。
2020年6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并实施,2020年7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的修订。
2020年9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议案的二次修订。
2021年4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上限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
2020年10月28日,合纵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
2020年1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13号)同意合纵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合纵科技本次发行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 年4月9日向深交所报送《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发送名单》,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共计120名特定投资者(已合并),其中包括了5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5家证券公司、1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12名投资者以及前20大股东中无关联关系且非港股通的13名股东。
自2021年4月22日(T-3日)《认购邀请书》发送投资者后,至首轮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1年4月27日上午9:00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刘岩、林金涛、翁天波、深圳市摩根敏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广州玄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横琴)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济南文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振忠共计11名新增投资者的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新增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
由于首轮认购结束后,认购股数和募集资金均未达发行上限,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追加认购环节。追加认购期间,张雪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悬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谢恺、赵晖、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薛小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温兴、刘恩如、周辉、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夏同山共计14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在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2021年5月13日缴款截止日,按实际缴款情况,经与发行人及其律师协商,启动第二轮追加认购,在国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符合要求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
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下,2021年4月27日9:00-12:00,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9份申购报价单,除3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外,其余6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
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下,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7日追加认购环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追加认购报价单19份。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个人投资者刘恩如未足额缴纳保证金被认定为无效报价外,其余16家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金。除此之外,其余投资者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根据2021年5月13日获配投资者缴款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启动缴款后追加认购程序。本轮追加认购报价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13:00至17:00。簿记开始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2份追加认购报价单,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共同核查,2家投资者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由于投资者已缴款金额和本轮追加认购的累计有效认购资金金额之和按发行价格计算的累计认购股数已超过本轮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并于2021年5月13日13:10向投资者发送通知,提前结束本轮追加程序。本轮参与申购投资者均为之前认购轮次已申购未获配投资者,无需再次缴纳保证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1年5月13日13:15收到投资者温兴的追加认购报价单,由于追加程序已结束,该份报价单为无效报价。投资者具体认购报价情况如下:
首轮认购报价情况: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发行对象类别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保证金缴纳 | 是否有效 |
1 |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其他 | 4.58 | 5,000.00 | 600.00 | 是 |
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保险 | 4.2 | 4,960.00 | 600.00 | 是 |
3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 | 保险 | 4.2 | 3,180.00 | 600.00 | 是 |
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 保险 | 4.2 | 3,000.00 | 600.00 | 是 |
5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4.09 | 6,000.00 | - | 是 |
6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4.05 | 3,000.00 | - | 是 |
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证券 | 4.02 | 43,500.00 | 600.00 | 是 |
8 | 刘岩 | 个人 | 4.04 | 5,980.00 | 600.00 | 是 |
4.03 | 5,990.00 | |||||
4.02 | 6,000.00 | |||||
9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4.02 | 3,000.00 | - | 是 |
第一轮追加认购情况: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发行对象类别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保证金缴纳 | 是否有效 |
1 | 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其他 | 4.02 | 6,000.00 | 200.00 | 是 |
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 | 4.02 | 4,000.00 | 200.00 | 是 |
3 | 张雪华 | 个人 | 4.02 | 3,000.00 | 600.00 | 是 |
4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 | 4.02 | 3,000.00 | 200.00 | 是 |
5 | 薛小华 | 个人 | 4.02 | 1,600.00 | 200.00 | 是 |
6 | 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其他 | 4.02 | 1,500.00 | 200.00 | 是 |
7 | 赵晖 | 个人 | 4.02 | 1,300.00 | 200.00 | 是 |
8 | 周辉 | 个人 | 4.02 | 1,300.00 | 200.00 | 是 |
9 | 谢恺 | 个人 | 4.02 | 1,100.00 | 200.00 | 是 |
10 | 财通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 | 4.02 | 1,010.00 | - | 是 |
11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保险 | 4.02 | 1,000.00 | 200.00 | 是 |
12 | 林金涛 | 个人 | 4.02 | 1,000.00 | 200.00 | 是 |
13 | 李鹏 | 个人 | 4.02 | 1,000.00 | 200.00 | 是 |
14 | 上海悬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4.02 | 1,000.00 | 200.00 | 是 |
15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 | 4.02 | 1,000.00 | - | 是 |
16 | 温兴 | 个人 | 4.02 | 1,000.00 | 200.00 | 是 |
17 | 刘恩如 | 个人 | 4.02 | 1,000.00 | - | 否 |
18 | 夏同山 | 个人 | 4.02 | 1,000.00 | 200.00 | 是 |
第二轮追加认购情况: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发行对象类别 | 申购价格(元/股) | 申购金额(万元) | 保证金缴纳 | 是否有效 |
1 | 周辉 | 个人 | 4.02 | 1,300.00 | 200.00 | 是 |
2 | 上海悬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其他 | 4.02 | 1,300.00 | 200.00 | 是 |
3 | 温兴 | 个人 | 4.02 | 1,000.00 | 200.00 | 否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
情形。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三)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4.02元/股,发行股数249,846,509股,募集资金总额1,004,382,966.18元。未超过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313号文同意注册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未超过募投项目资金总额100,600.00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19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产品名称 | 获配价格 | 获配金额(元) | 获配股数(股) | 限售期(月) |
1 |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4.02 | 49,999,996.20 | 12,437,810 | 6 | |
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4.02 | 49,599,998.16 | 12,338,308 | 6 |
3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 | 4.02 | 31,799,996.94 | 7,910,447 | 6 |
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 4.02 | 29,999,997.72 | 7,462,686 | 6 |
5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59,999,999.46 | 14,925,373 | 6 |
6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南华优选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3,999,996.48 | 995,024 | 6 |
南华优选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8,000,001.00 | 1,990,050 | 6 |
南华优选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5,000,003.64 | 1,243,782 | 6 | ||
南华优选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6,000,002.76 | 1,492,538 | 6 | ||
南华优选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1,999,998.24 | 497,512 | 6 | ||
南华优选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999,999.12 | 248,756 | 6 | ||
南华优选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3,999,996.48 | 995,024 | 6 | ||
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02 | 409,999,996.98 | 101,990,049. | 6 |
8 | 刘岩 | 4.02 | 59,999,999.46 | 14,925,373 | 6 | |
9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1,209,999.90 | 300,995 | 6 |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20,030,003.76 | 4,982,588 | 6 | ||
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3,200,000.40 | 796,020 | 6 | ||
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949,998.36 | 236,318 | 6 | ||
信达澳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2,279,999.28 | 567,164 | 6 | ||
信达澳银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2,329,996.02 | 579,601 | 6 | ||
10 | 郭茜 | 4.02 | 29,999,997.72 | 7,462,686 | 6 | |
11 | 四川璞信产融投资 | 4.02 | 59,999,999.46 | 14,925,373 | 6 |
有限责任公司 | ||||||
1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2 | 39,999,996.96 | 9,950,248 | 6 | |
13 | 张雪华 | 4.02 | 29,999,997.72 | 7,462,686 | 6 | |
14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02 | 29,999,997.72 | 7,462,686 | 6 | |
15 | 薛小华 | 4.02 | 15,999,997.98 | 3,980,099 | 6 | |
16 | 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4.02 | 14,999,998.86 | 3,731,343 | 6 | |
17 | 赵晖 | 4.02 | 6,982,997.28 | 1,737,064 | 6 | |
18 | 周辉 | 4.02 | 12,999,996.60 | 3,233,830 | 6 | |
19 | 上海悬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悬铃C号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2 | 12,000,005.52 | 2,985,076 | 6 |
合计 | 1,004,382,966.18 | 249,846,509 | 6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价格优先原则,并遵循了《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
(四)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管理的说明
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和“专业投资者III”3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C5-积极型五种级别。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根据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对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匹配情况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2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3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4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5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6 | 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8 | 刘岩 | 普通投资者C5 | 是 |
9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10 | 郭茜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1 | 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13 | 张雪华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4 |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3 | 是 |
15 | 薛小华 | 专业投资者Ⅱ | 是 |
16 | 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7 | 赵晖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8 | 周辉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19 | 上海悬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尚未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 关于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1)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刘岩、郭茜、张雪华、薛小华、赵晖、周辉6名投资者为自然人,江苏淮海新能源车辆有限公司、四川璞信产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名投资者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均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2)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华夏能源革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信达澳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科技创新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达澳银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保险机构,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创新动力型投资账户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4)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南华优选3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南华优选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南华优选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南华优选7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南华优选8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南华优选9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南华优选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信达证券合赢1号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均已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和备案。
(5)上海悬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产品悬铃C号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登记备案的范围,均已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和备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七)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八)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19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4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20005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止2021年5月14日,主承销商指定获配投资者缴存款的账户收到合纵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382,966.18元。
2021年5月14日,华龙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与承销费后的余额划
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1)第220004号号《验资报告》。
根据该报告,发行人此次发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249,846,50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0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4,382,966.18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2,573,465.0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1,809,501.10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人民币249,846,509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721,962,992.1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发行人已经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管理,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0年10月28日,合纵科技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内容如下: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审核意见以《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为准。
2020年12月8日,合纵科技在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同意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13号)。内容如下:一、同意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持续督促发行人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本次发行正式结束后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结论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
2、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范围核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已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
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熊辉 李卫民
法定代表人:
陈牧原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